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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子轻重篇新诠

马非百为治先秦史的名家,原为中国历史博物馆研究员兼办公室主任,1957年因言获罪,放到中华书局任编辑,著有《秦始皇帝传》《秦集史》《秦史纲要》《桑弘羊年谱》《管子轻重篇新诠》等皇皇大著。   


  ──關於管子輕重的著作年代一、引言《管子。輕重》十九篇,亡失了三篇,現存十六篇。它和《管子》其它各篇不是一個思想體系。它是一部專門討論財政經濟問題的書。其中有許多問題,是西漢一代和王莽時代所特有的,與普通的財政經濟的性質迥不相同。由於作者故弄玄虛,把自己在財政經濟上的意見,用託古改制的方法,說成是歷史上有名的大政治家管仲的主張,蒙蔽了不少從事研究這部書的學者。梁啟超作《管子傳》一書,對於書中有關財政經濟方面的理論,有些地方算是最能發前人之所未發。但他一則誤信此書為管仲所作,把時代提前了好幾百年;又由於梁氏對書中的財政經濟理論,完全採用資產階級經濟學的觀點來進行解釋,所以他對於此書的了解,也就不能達到「心知其意」的境界。王國維在其所著《月氏未西徙大夏時故地考》一文中,則認為《輕重》諸篇是漢文、景間所作,但他引以為唯一之證據,僅書中「玉起于禺氏」一條,而無視於書中所反映的有關文、景以後的許多史實,未免有「只見樹木,不見森林」的毛病。羅根澤在其所著《管子探源》一書中,曾列舉了十二條證據,證明此書乃漢武、昭時理財家所作,在時代上比梁、王二氏推進了一步;但羅氏所引證據,只是從字面上著眼,沒有能更深入的去了解書中所討論問題的真正核心,因而他的結論也就不能完全令人滿意。文化大革命前胡寄窗在其所著《中國經濟思想史》中,則把《管子》列入戰國時代孟軻之後和荀況之前,既誤將本書與《管子》其它各篇混為一個思想體系,而在時代問題上又從王、羅二氏已經前進了一步的地方倒退了回去,這也是未免使人失望的。

  根據我個人不成熟的意見,則認為本書與《管子》其它各篇不是一個思想體系。它是西漢末年王莽時代的人所作。關於這種觀點,都散見在拙稿《管子輕重篇新詮》各篇中。一九五四年十月,已故中國科學院院長郭沫若同志在其所著《管子集校。引用校釋書目提要》中對此有所批評,說是「證據薄弱,說難成立」。但同年四月寫信給我,不久又約我到他家裏去談話,都用極其熱忱的態度表揚我,并鼓勵我:「把這些觀點寫成一篇綜合的研究──即是寫成一篇論文形式,似乎更便於發揮。」這就充分表現了他對一個在學術上持不同意見的人的高度民主風格。事隔二十多年,我才把這篇論文寫了一個輪廓,不意郭老已因病逝世,就正無從,痛悼曷極!現在把它整理出來,敬獻於尊敬的郭老英靈之前,兼以求教於海內同好!

  二、進攻的幾個主要據點本書是古人故弄玄虛,用偽裝的方法,在學術史上打的一個埋伏。要攻破這個埋伏,揭開它的偽裝,以期露出本來面目,勢非採用作戰的方法,先建立幾個主要的據點,作為進攻的根據地;然後穩扎穩打,由點及線,再進行全面的圍攻,決不足以獲得最後的勝利。

  現在,就讓我們依照這個作戰計劃進行吧!

  第一,本書之成,不得在漢高祖劉邦七年(前二00)封陳平為曲逆侯以前──《輕重甲》:「管子曰:「女華者,桀之所愛也,湯事之以千金;曲逆者,桀之所善也,湯事之以千金。內則有女華之陰,外則有曲逆之陽,陰陽之議合而得成其天子,此湯之陰謀也」。」這里有「曲逆」二字,便是一個大破綻。考《漢書。陳平傳》載劉邦被匈奴圍於白登,用陳平奇計,使使間厚遺單于閼氏,單于,匈奴君主稱號。閼氏音煙支,單于嫡妻的稱號。圍以得解。劉邦回師,路過曲逆,乃詔御史以陳平為曲逆侯。這是漢高祖七年的事。這裏最宜注意的:

  一、曲逆是陳平的封號,是漢高祖七年才被封的,在此以前沒有過。

  二、陳平之被封為曲逆侯,是由於他是漢朝的一位大間諜。他曾為劉邦前後出過六次奇計,不僅解了白登之圍,而且遠在楚漢戰爭期間,他還一次從劉邦手裏領用過黃金四萬斤,去離間項羽和范增的君臣關係,破壞他們之間的團結,收到了滅亡楚國的效果。這與「湯事之以千金」正相符合。

  三、劉邦在白登被圍得解,確實是得了匈奴冒頓單于閼氏的力量。而閼氏的肯於出力,又確實是通過大間諜陳平的奇計,使使厚遺她才實現的。這與所謂「湯以千金事女華」和「陰陽之議合」等說法也完全一致。當然,它決不是在寫劉邦,但也決不是在寫湯。它只是要說明一個關於用金錢實行離間的間諜政策,所以就從腦子中所能記憶的有關這一類事件的人物信手拈來,編成一個故事,作為這個政策的具體例證罷了。

  第二,本書之成,不得在漢文帝劉恒十二年(前一六八)徙淮南王為梁王以前──《輕重戊》:「恒公曰:「今吾欲下魯、梁,何行而可?」管子對曰:「魯、梁之民俗為綈,公服綈,令左右服之,民從而服之。公因令齊勿敢為,必仰於魯、梁。則是魯、梁釋其農事而作綈矣。」桓公曰:「諾。」即為服於泰山之陽,十日而服之。」尹注云:「魯、梁二國在泰山之南,故為服于此,近其境也,欲魯、梁人速知之。」案當齊桓公時,齊、魯附近無梁國。至戰國,魏都大梁,始以梁稱。然大梁之梁,並不在泰山之南。泰山之南之梁國,至漢文帝劉恒用賈誼言,徙淮陽王為梁王始有之。《漢書。賈誼傳》:「梁王勝死,無子。誼上疏曰:「臣願舉淮南地以益淮陽而為梁王立後。割淮陽北邊二三列城與東郡以益梁。不可者,可徙代王而都睢陽。梁起於新郪以北著之河,淮陽包陳以南揵之江。則大諸侯之有異心者破膽而不敢謀。梁足以扞齊、趙,淮陽足以禁吳、楚。陛下高枕,終無山東之憂矣。」文帝於是從誼計,乃徙淮陽王武為梁王,北界泰山,西至高陽,得大縣四十餘城。」又《漢書。文三王傳》也有「梁孝王武為代王。四年,徙為淮陽王。十二年,徙梁……居天下高腴地,北界泰山,西至高陽,四十餘城多大縣」的記載。據此,是「北界泰山」之梁至漢文帝劉恒十二年才開始出現。今此文言梁與魯皆在泰山之南,足證其所謂梁者,確係指「割淮陽北邊二三列城與東郡以益梁」而「起於新郪以北著之河」之後的「北界泰山」之梁而言,實甚明顯。

  第三,本書之成,不得在漢武帝劉徹元鼎二年(前一一五)修昆明池及元鼎六年(前一一一)平定南越以前──《輕重甲》:「桓公曰:「天下之國莫強於越。今寡人欲北舉事孤竹離枝,恐越人之至,為此有道乎?」管子對曰:「君請遏原流,大夫立沼池。令以矩游為樂。則越人安敢至?……請以令隱三川,立員都(   


  ──關於管子輕重之理論的體系一、輕重一詞之起源及其涵義二、輕重理論中的若干基本原則三、體現輕重原則的兩個重要工具四、所謂輕重之筴的具體措施五、本書在理論上所暴露的時代和階級的局限性一、輕重一詞之起源及其涵義「輕重」二字,最早見於《國語   


  ──對《管子集校》及所引各家注釋中有關輕重諸篇若干問題之商榷《管子集校》(以下簡稱《集校》)一書,是郭沫若同志在聞一多、許維遹兩氏的遺稿基礎上進行加工,整理成書,於一九五六年三月由科學出版社出版的。此書體例嚴密,規模宏大,所見版本之多,參考歷來校勘書籍之廣,不僅是以前學者所未曾有,而且也是解放以來第一部博大精深的批判繼承祖國文化遺產的巨大著作。這對於今後有志研究《管子》學的人,誠如作者在《校畢書後》中所指出:「使用此書時……,如耐心讀之,披沙可以揀金,較之自行漁獵,獺祭群書,省時撙力多多矣」,對學術界的貢獻,實在不小!  我的拙作《管子輕重篇新詮》,本是一部尚未出版的極不成熟的草稿,也謬蒙不棄芻蕘,列為《集校》的參考書之一。還批判地引用鄙說約近百條。「附驥尾而名益彰」,使我受到莫大的鞭策和鼓舞。由於《集校》先行出版,因而給了我一個反過來又得以學習該書的大好機會,通過二十餘年來的「反復誦讀,反復校量」,從其中獲得了很多的新的啟發和收穫。但同時,對於該書及所引各家注釋中某些研究方法和文字解釋,我也有不少不敢苟同的個人看法。這些看法,都已分別補入拙稿的相當篇章中。這裏只就下列幾個問題,選擇其最為突出的列舉數例,加以商榷。  第一、關於改字問題。

  校勘古書,改字是不可避免的。但一則要有確實可靠的根據,二則要有所限制,不能改得太多。我曾把《管子   


  〔一〕元材案:輕重一詞,最早見於《國語。周語》。《周語》云:「周景王時,患錢輕,將更鑄大錢。單穆公曰:不可。古者天降災戾,於是乎量資幣,權輕重以救民。民患輕,則為之作重幣以行之,於是有母權子而行,民皆得焉。若不堪重,則多作輕幣而行之,亦不廢重,於是有子權母而行,大小利之。今王廢輕而行重,民失其資,能毋匱乎?……王弗聽,卒鑄大錢。」但細繹全文之意,不過謂大錢之分量重,小錢之分量輕。其所謂之輕重,乃具體之輕重,與本書所謂輕重之為抽象意義者不同。歷史上開始用輕重一詞與本書有類似之意義者,只有賈誼一人。賈誼諫漢文帝除盜鑄錢令文云:「銅畢歸於上。上挾銅積以御輕重。錢輕則以術斂之,重則以術散之,貨物必平。」此處所謂輕重,已不是錢幣大小之輕重,而擴大為萬物(包括錢幣在內)多寡貴賤之輕重。但賈誼尚未將輕重一詞與管仲互相聯系。至司馬遷作《史記》,始有管仲通輕重之說。《史記。齊太公世家》云:「桓公既得管仲,設輕重魚鹽之利。」《管晏列傳》云:「管仲既任政相齊,……貴輕重,慎權衡。」又《貨殖傳》云:「齊桓公用管仲之謀,通輕重之權,徼山海之利以朝諸侯。」但對於何謂輕重及輕重之內容如何,司馬氏並未作出任何解釋。《史記》注者多持「輕重,錢也」之說,然錢雖是輕重之筴中的重要工具,而錢之本身則並不等於輕重。根據對本書各篇之綜合分析,輕重一詞,實含有廣狹二義。第一,從廣義言之,輕重一詞之內容至為廣泛,不僅限於萬物之多寡貴賤。據《揆度》及《輕重戊》兩篇所列舉古代帝王在所謂「以輕重為天下」之前提下所採取之各種具體措施,計有「造六   


  元材案:篇中言「此筴乘馬之數亡也」。又曰:「筴乘馬之數盡於此乎?」又曰:「此之謂筴乘馬之數。」可知「乘馬數」即「筴乘馬之數」。

  提要:本篇共分四段。第一段,從「桓公問管子曰:有虞筴乘馬已行矣」至「無求於民」,以「戰國」與「王國」互為對文,論列國分立與天下一統處境之不同,故筴乘馬之法亦隨之而異。第二段,從「朝(霸)國守分上分下」起至「此國筴流已」,此又分三小段。從「朝(霸)國守分上分下」起至「此筴乘馬之數亡也」為第一小段,以「霸國」「王國」及「亡筴乘馬之君」互為對文,論「守分上分下」「守始」「守高下」(即守時)之法及「不知時終始」之害。從「乘馬之准」至「此國筴流已」為第二小段,以「鬥國」(即戰國)及「王國」互為對文,論列國分立時對外貿易之價格規律及天下一統時「持流」之法。《山至數篇》所謂「為諸侯則高下萬物以應諸侯,遍有天下則賦幣以守萬物之朝夕,調而已」,義與此同。第三段,從「乘馬之數盡於此乎」至「穀輕而萬物重」,論貨幣與萬物的交換價值之對比關係及五穀與萬物的交換價值之對比關係。第四段即最後一段,論「相壤定籍」及「以滿補虛」之方法及其功用。

  桓公問管子曰:「有虞筴乘馬已行矣。吾欲立〔一〕筴乘馬,為之奈何?」

  管子對曰:「戰國〔二〕修其城池之功,故其國常失其地用〔三〕。王國則以時行〔四〕也。」

  桓公曰:「何謂以時行?」

  管子對曰:「出准之令〔五〕。守地用、人筴〔六〕。故開闔皆在上〔七〕,無求於民。」

  〔一〕元材案:立者,設立也。猶今言立法。謂有虞所行,吾亦欲仿而行之。此與《地數篇》「武王立重泉之戍,今亦可以行此乎」,語意略同。日本昌平學元本「立」作「主」者非。

  〔二〕元材案:「戰國」「王國」對文。「戰國」與下文「鬥國」同義,皆指列國分立時之國家而言。「王國」則指天下一統之國家而言。

  〔三〕元材案:地用,謂土地之生產作用,即「地力」或「地利」之意。戰國以力征為務,農民多被征發以從事於國防工事如城池等之工程,無暇耕種,故田園荒蕪,不能發生生產作用。《巨(筴)乘馬篇》所謂「穀地數亡」,即此意也。

  〔四〕元材案:「以時行」一語,又見《史記。絳侯世家》:「竇太后曰:「人主各以時行耳。」」《索隱》:「謂人主各當其時而行事,不必一一相法也。」此處「以時行」,乃下文「此國筴之時守也」及「章四時」之意。內容包括「守地用、人筴」二者而言。前者重在「不奪民時」,以免失其地用。後者重在「守四時之朝夕」,觀下文便知。

  〔五〕石一參云:「出准之令,出入皆以令為准。」元材案:此即《山國軌》「乘令而進退」、《山權數》「以此與令進退」之意。

  〔六〕元材案:守字在本書凡八十見。謂管制而據守之也。地用解已見上。人筴即人謀。守地用謂不違農時。守人筴,則指霸國之「守分上分下」及王國之「守始」、「守高下」與「持流」等而言。  〔七〕元材案:開闔本篇凡二見,《地數篇》亦一見。《地數篇》云:「伊尹善通移輕重、開闔、決塞,通於高下徐疾之筴,坐起之費(案費字疑衍)時也。」又《七法篇》云:「予奪也,險易也,利害也,難易也,開閉也,殺生也,謂之決塞。」開閉即開闔,猶今言開關。開闔皆在上,即一切輕重、決塞、高下、徐疾、坐起、予奪、險易、利害、難易、殺生之權皆操於封建國家統治者之手。此蓋言不守地用,則穀地數亡,一切財用皆將無所自出。不守人筴,則不僅歲凶旱水泆之時無以備天之權,且即「本富而財物眾,如不能理」,亦有「稅於天下,為天下虜」之危險。故統治者發號施令,必以守地用、人筴二者為主要目標。如此,則開闔皆可聽統治者之自由,不必加賦於民,而國用自無不足之患矣。

  「朝國〔一〕守分上分下,游於分之間而用足〔二〕。王國守始〔三〕,國用〔四〕一不足則加一焉,國用二不足則加二焉,國用三不足則加三焉,國用四不足則加四焉,國用五不足則加五焉,國用六不足則加六焉,國用七不足則加七焉,國用八不足則加八焉,國用九不足則加九焉,國用十不足則加十焉。人君之守高下〔五〕,歲藏三分,十年則有五年之餘〔六〕。若歲凶旱水泆〔七〕,民失本〔八〕,則修宮室臺榭,以前無狗後無彘者〔九〕為庸〔一0〕。故修宮室臺榭,非麗其樂也〔一一〕,以平國筴也〔一二〕。今至於其亡筴乘馬之君,春秋冬夏不知時終始。作功起〔一三〕眾,立宮室臺榭,民失其本事〔一四〕,君不知其失諸春筴,又失諸夏秋之筴數也〔一五〕。民無●賣子〔一六〕,數也〔一七〕。猛毅之人淫暴,貧病之民乞請〔一八〕。君行律度焉〔一九〕。則民被刑僇〔二0〕而不從於主上。此筴乘馬之數亡也〔二一〕。  〔一〕元材案:「朝國」當依古本、劉本、朱本、趙用賢本作「霸國」。本書中多以王、霸並稱。本篇下言「王國」,則此當為「霸國」無疑。

  〔二〕丁士涵云:「當作「上下游於分之間而用足」。「分」字涉上下文而衍。上下游於分之間,即下文所謂「乘馬之准,與天下齊准」也。」何如璋云:「「上分」句,謂上守國穀之半也。仍半乃散之百姓。故下游於分之間,而地力之用既足矣。」龐樹典則以「朝國守分」為一句,「上分下」為一句,「游於分之間而用足」為一句。而曰「「朝國」,諸侯之國。「分」讀為分財之分。三「分」字同義」。又云:「「朝國守分」,與「王國守始」為對文。朝國守分者,用民之財不出於應分之外也。「上分下」者,謂人君分民之財以為國用也。游於分之間而用足者,不過求於民而奪其財,同暴君亡國之所為。蓋立筴乘馬之法,不過游於分之間而已。此之謂「朝國守分」。」于鬯云:「此當讀「霸國守分上分下」為句。守者勿失之謂。言勿失之於分之上,亦勿失之於分之下。譬如分為十數,則勿失之於十一,是為分之上。亦無失之於九,是為分之下。故曰「游於分之間」。分之間者,即分上分下之間。游於分之間,即申明守分上分下之義也。」郭沫若以「朝國守分」為句,「上分下」為句。而曰:「朝,古本、劉本、朱本、趙用賢本以下均作霸。分謂半也。《事語篇》所謂「穀十而守五」。「上分下」,黃鞏《管子編注》作「上與下」,是也。「分」字與「與」字草書形近。」元材案:丁、何、龐、郭諸說皆非也。于鬯斷句得之,而解釋則有未當。此處「分」字當作未定數講,說已見《巨(筴)乘馬篇》。「分上分下」,指財物之輕重貴賤而言。此與《揆度篇》云:「若此則幣重三分,財物之輕三分,原文輕下衍一重字,今刪。賈人市於三分之間,國之財物盡在賈人」,及《鹽鐵論。貧富篇》大夫云:「運之六寸,轉之息耗,取之貴賤之間」,語意相同。所謂「分上分下」,即「幣重三分,財物之輕三分」之意也。所謂「游於分之間」,即「市於三分之間」與「取之貴賤之間」之意也。惟於此有應注意者,彼處之「市」者與「取」者,為賈人及大夫本人,此處之「游」者則為「霸國」之統治者。又幣與財物之或輕或重,不一定皆為「三分」,故此處特以未定數之「分」字表示之,亦猶《鹽鐵論》之以抽象之「貴賤」字表示之也。

  〔三〕俞樾云:「按「國用一不足則加一焉,國用二不足則加二焉」云云,是乃無筴之甚者。何以謂之「王國」?疑「王國」乃「亡國」之誤。上文云:「出准之令,守地用人筴。故開闔皆在上,無求於民。霸國守分上分下,游於分之間而用足。」夫「無求於民」者上也。「游於分之間而用足」者次也。然則此為最下矣。「王國」之誤無疑也。」元材案:此說非是。考「守始」二字,乃本書著者所最津津樂道之一種經濟政策。《揆度篇》云:「人君操始,民不得操卒。」又曰:「不察於終始,不可以為至矣。」又曰:「故先王謹於其始。」《輕重丁篇》云:「請問王數之守終始。」《輕重戊篇》云:「守物之始,終身不竭。」始者物之初生也。故《山國軌篇》云:「國軌布於未形,據其已成。」《山權數篇》云:「動於未形,而守事已成。」《輕重戊篇》亦云:「物之生未有形,而王霸立其功焉。」果如俞氏之說,王國為亡國之誤,則亡國豈能守始耶?此蓋言王者之國能運用所謂輕重之筴,謹守於物之終始,使其不為富商蓄賈所乘,而利歸於君,故可量出為入,加一加二乃至加九加十,皆得自由為之。此如《巨(筴)乘馬篇》所言以貸款方式守農民之穀於「春事二十五日」之前,而據之於「泰秋子穀大登,國穀之重去分」之後。又如《輕重丁篇》所言「守其三原」之法,亦以「籍於布則撫之絲,籍於穀則撫之山,籍於六畜則撫之術」為其唯一之手段。前者之結果為「國穀之重再十倍」,後者之結果則為「布五十倍其賈」。故《輕重丁》又云:「善為國者守其國之財,湯(蕩)之以高下,注之以徐疾,一可以為百,未嘗籍求於民,而使用若河海。」然則不僅加九加十而已。惟此處「加一加二」云云,與《海王篇》之「升加分彊,升加二彊」及「鍼之重加一,刀之重加六,耜鐵之重加七」,微有不同。彼處之加一加二,係以錢為單位,其義狹。此處則為無定數,其義廣。可以指錢數而言,如上引《海王篇》之例是也。《國蓄篇》「中歲之穀,糶石十錢;歲凶穀貴,糶石二十錢」,《山至數篇》「諸侯之穀十,使吾國穀二十」,《輕重甲篇》「故善者重粟之賈釜四百」,及《輕重乙篇》「則請重粟之賈釜三百」,「滕魯之粟釜百,則使吾國之粟釜千」,亦屬於此一類。又可以指倍數而言。如上引「國穀之重再十倍」,「布五十倍其賈」,及其它所謂「坐長加十」、「重有加十」,皆其例也。此蓋言霸國守分上分下而用足,王國守始而用更足。皆申言上文「守地用、人筴,則開闔皆在上,無求於民」之意。俞氏不明著者所謂輕重之筴,與「一可為十,十可為百」及「無可為有」之義,妄以「王國」為「亡國」之誤,殊為可哂。又豬飼彥博以「「加」當作「假」,貸也」(郭沫若同),何如璋以「「不足」指歲歉,「加」者加給以所守之穀以濟國用之不足」,陶鴻慶以「「守始」為「守加」」,龐樹典以「「守始」為「守經守常」」,誤與俞同。  〔四〕元材案:「國用」一詞,又分見《山權數篇》及《地數篇》。指國家財用。《禮記。王制》:「冢宰制國用」,注:「如今度支經用」是也。又《鹽鐵論。力耕篇》云:「異物內流則國用饒。」《憂邊篇》云:「群臣盡力畢議,冊滋國用。」又《輕重篇》云:「大夫君運籌策,建國用。」可見「國用」一詞,亦秦漢人常用術語矣。

  〔五〕元材案:「高下」解已見《巨(筴)乘馬篇》。「守高下」有二義,一為「守四時之高下」。《輕重丁篇》所謂「王霸之不求於人,而求之終始,四時之高下,令之徐疾而已矣」是也。一為「守四方之高下」。《揆度篇》所謂「故守四方之高下,國無游賈,貴賤相當」是也。前者指季節性之物價言,後者指地方性之物價言。

  〔六〕王引之云:「「五」當為「三」。歲藏十分之三,至十年則餘三十分。每十分而當一年,故三十分而為三年之餘也。」元材案:王說是也。《禮。王制》:「三年耕必有一年之食,九年耕必有三年之食。以三十年之通制國用,雖有凶旱水溢,民無菜色。」《鹽鐵論。力耕篇》文學云:「故三年耕而餘一年之蓄,九年耕有三年之蓄。」與此正合。

  〔七〕安井衡云:「「泆」「溢」通。」元材案:《王制》云:「雖有凶旱水溢,民無菜色。」《賈誼新書。禮篇》亦云:「雖有凶旱水溢,民無饑饉。」即皆作「溢」。

  〔八〕元材案:「本」字在本書凡四十見。有作根源講者,如《山權數》「此刑罰之所起,而亂之之本也」,《地數篇》「此見戈之本也」是也。有作國字講者,如《地數篇》「守圉之本」,「夫善用本者」,「夫齊衢處之本」是也。有作本錢講者,如《國蓄》「愚者有不賡本之事」,「民事不償其本」,《揆度》「無本者貸之圃彊」,「事再其本」云云是也。有作農事講者,如《輕重戊》「代民必去其本」,「衡山之民釋其本」是也。此處「本」字亦當作農事講。失本即失去農業收入。《巨(筴)乘馬篇》所謂「春失其地,夏失其苗,秋起繇而無止,此之謂穀地數亡」,義與此同。安井衡以「本」為「資本」,與此處上下文不合。

  〔九〕安井衡云:「前無狗,後無彘,言貧甚也。狗守門,故云前;彘居牢,故云後。」聞一多云:「《國蓄篇》:「歲適美,則市糶無予,而狗彘食人食。」蓋有餘食以分狗彘,是猶未甚貧。若狗彘都無,則貧已甚矣。如此者,賃之以修宮室臺榭而給之食。此以工代賑之法也。」元材案:「狗彘食人食而不知檢」,語出《孟子》。原意蓋指地主階級以人食食狗彘而言。猶《輕重丁篇》之言「城陽大夫嬖寵被絺●,鵝鶩含餘秣」矣。聞氏以之屬於貧民,有欠斟酌。

  〔一0〕元材案:庸字在本書凡六見(《乘馬數》一見,《山至數》二見,《地數》、《輕重甲》、《乙》各一見)。尹注《輕重甲篇》云:「庸,功也。」俞樾云:「按尹說未合。庸當為傭。《史記。陳涉世家》:「嘗與人傭耕。」《索隱》引《廣雅》云:「傭,役也。」《漢書》每以「庸」為之。」今案:庸字亦漢人通用語。《漢書。周勃傳》:「取庸苦之不與錢。」《司馬相如傳》:「與庸保雜作。」《景紀》「後三年詔吏發民若取庸采黃金珠玉者坐臧為盜。」又《鹽鐵論。禁耕篇》云:「郡中卒踐更者多不勘,責取庸代。」顏師古注《司馬相如傳》云:「庸,謂賃作者。」蓋指受人雇用之勞動者而言。

  〔一一〕元材案:「宮室臺榭」一詞,最早見於《書。泰誓》:「惟宮室臺榭陂池侈服。」傳云:「土高曰臺,有木曰榭。」《鹽鐵論。通有篇》及《貧富篇》亦有「宮室臺榭」語。「麗」即《淮南子。精神篇》「今高臺層榭,人之所麗也」之麗,高誘注:「麗,美也。」「其」與「之」同。「非麗其樂」,即「非麗之樂」,謂非以美為樂也。

  〔一二〕聞一多云:「「筴」疑當為「災」。」元材案:「國筴」一詞,在本書中凡十三見(《乘馬數》、《山權數》各三見,《山至數》五見,《揆度》及《輕重乙》各一見),皆指國家之經濟政策而言,猶言國計也。《宋史。張方平傳》:「方平畫上十四策。富弼曰:「此國計大本,非常奏也。」」此國策即國計之證。平國筴云者,即《荀子。富國篇》「明主使天下必有餘,而上不憂不足。如是則上下俱富,交無所藏之。是知國計之極也」之意。此蓋後世以工代賑之法。朱長春所謂「周政荒政弛力,而此主役庸。弛者得自力於餬口,庸者得力食於官工」是也。聞說失之。

  〔一三〕元材案:起即征發。解已見《巨(筴)乘馬篇》。  〔一四〕元材案:「本事」一詞,又分見《海王》及《輕重丁篇》。此處及《丁篇》之「本事」,均應作「農事」講。《管子。權修篇》:「有地不務本事。」尹注:「本事,謂農也。」是也。《海王篇》之「本事」,則與此不同,尹注彼處云:「本事,本鹽也。」是也。

  〔一五〕元材案:此處「數」字乃「筴」字之注文,寫者誤以入正文者。《漢書。律曆志注》引蘇林曰:「筴,數也。」即其證。此處兩筴字皆宜訓為「計」。「春筴」及「夏秋之筴」,猶今人之言春計及夏秋之計矣。  〔一六〕元材案:●,《說文》:「糜也。」「無●賣子」,《山權數篇》凡三見,《揆度篇》一見。「賣子」《輕重甲篇》兩見。又《揆度篇》云:「輕重不調,無●之民不可責理,鬻子不可得使。」鬻子即賣子。可見當時賣子之風之盛!  〔一七〕元材案:「數也」之「數」當作自然之理講。《呂氏春秋。壅塞篇》:「寡不敵眾,數也。」高注:「數,道數也。」道數也者,猶云道理固如此也。各本「也」多作「矣」,俞樾以「數也」二字為衍文;何如璋以「數」乃「疏數」之義,均失之。  〔一八〕元材案:「猛毅」二字又分見《管子。法法篇》及《參患篇》。惟兩處皆指殘暴之封建國家統治者而言,此處則指年富力強而富有革命性之勞動人民而言。淫,淫亂;暴,暴動。即《巨(筴)乘馬篇》「盜暴」之意。或謂之「淫暴」,或謂之「盜暴」,皆著者誣蔑勞動人民之詞。「乞請」又見《山權數篇》,即《輕重己篇》「路有行乞者」之意。此謂民之富有革命性者起而以暴力相對抗,貧病者則流為乞丐也。賈誼《陳政事疏》云:「有勇力者聚徒而衡擊,罷夫羸老易子而   


  張佩綸云:「按《巨乘馬篇》首云:「請問乘馬。」此篇名「問乘馬」,與彼重複,未詳所以名篇之旨。淺人偽立此名以足篇數,而後目之為亡篇,可謂工於作偽。」龐樹典云:「《巨乘馬》首曰:「桓公問管子曰:請問乘馬。」是《巨乘馬》之前半為《問乘馬篇》無疑。自「筴乘馬之數求盡也」以下方為《巨乘馬》本篇。其下篇即《乘馬數》本篇。三篇之中均有逸簡。後人因《問乘馬篇》錯入《巨乘馬篇》,遂將《問乘馬》第六十八,《巨乘馬》第六十九,《乘馬數》第七十,移為《巨乘馬》第六十八,《乘馬數》第六十九,《問乘馬》第七十。而所亡之篇遂為管子輕重第三矣。」元材案:《問乘馬篇》原文已亡,其內容如何,實無能推測而知。且《巨(筴)乘馬篇》「請問乘馬」一語,「乘馬」上脫「筴」字,是彼處之問乘馬,乃為「問筴乘馬」,與此《問乘馬》亦無干。二氏乃必自作聰明,強為臆斷,殆與多聞闕疑之義不符矣。石一參《管子今銓》第三卷《乘馬九府問答》中,則逕取《山至數篇》「桓公請問幣乘馬」一段替補,謂「恰與《乘馬數篇》文義相承」。尤非。   


  張佩綸云:「《戰國策。劉向別錄》:「中書本號或曰《國策》,或曰《短長》,或曰《事語》。」此篇亦名《事語》。疑子政校中秘書時,以《事語》之述六國時事近於《國策》者入《國策》,而其述齊桓時事類於《管子》者入《管子》,故仍以《事語》名篇。其為戰國游士依託管子無疑。」又云:「此篇必不止二節。《山至數篇》之「梁聚」、「請士」、「特命我曰」三節,《輕重乙》之「衡謂寡人曰」一節,均當以類錄入。蓋後人強分之以足篇數,愈雜糅不可讀矣。」元材案:本書所述,雖以齊桓、管仲為問答之主體,然只是著者假託之詞,與齊桓時事初無關係,予在《巨(筴)乘馬篇》已詳論之。即如張氏所云「以齊桓時事類於《管子》者入《管子》,故仍以《事語》名篇」。然本書各篇之假託齊桓時事者,實不止張氏所舉數節為然,乃僅此篇可名為《事語》,不知張氏又將何以解之?且古人行文,體例本不如後世之謹嚴。節數多寡,原無一定。故《管子》其他各篇亦多長短不一。《論語》、《孟子》及諸子書莫不皆然。若必一一為之補訂,則古籍之可議者,不止《管子輕重篇》一書而已!至本書之篇名取義,或以篇首所見之字為題,如《巨(筴)乘馬》、《國蓄》、《山國軌》、《山權數》、《地數》、《國准》等是。或以篇中之內容為題,如《乘馬數》、《山至數》、《揆度》等是。或以干支為題,如《輕重甲、乙、丙、丁、戊、己》等是。本篇篇首,即問「事之至數」,故即以《事語》為題,蓋亦屬於第一類。此等方法,亦古籍中通用之例,正不必以《戰國策》之一名《事語》,遂疑此篇為《戰國策》之一部分也。

  提要:全文共分二大段:第一段論「泰奢之數」不可用於「危隘之國」。第二段論佚田所提「用非其有,使非其人」之觀點亦不合,其理由為「不定內不可以持天下」。兩段皆以「積蓄」為中心。前者謂「非有積蓄、積財」,不可以「用人、勸下」。後者謂「國有十年之蓄」,始能操「十勝」之權。

  桓公問管子曰:「事之至數〔一〕可聞乎?」

  管子對曰:「何謂至數〔二〕?」

  桓公曰:「秦奢〔三〕教我曰:「帷蓋〔四〕不修,衣服不眾,則女事不泰〔五〕。俎豆之禮不致牲〔六〕,諸侯大牢,大夫少牢。不若此〔七〕,則六畜不育。非高其臺榭,美其宮室,則群材不散。〔八〕」此言何如?」

  管子曰:「非數也。」

  桓公曰:「何謂非數?」

  管子對曰:「此定壤之數也〔九〕。彼天子之制〔一0〕,壤方千里,齊諸侯〔一一〕方百里,負海子〔一二〕七十里,男五十里,若胸臂之相使也〔一三〕,故准徐疾〔一四〕贏不足〔一五〕,雖在下也不為君憂〔一六〕。彼壤狹而欲舉〔一七〕與大國爭者〔一八〕,農夫寒耕暑芸,力歸於上,女勤於緝績徽織,功〔一九〕歸於府者,非怨民心,傷民意也。非有積蓄,不可以用人;非有積財,無以勸下〔二0〕。泰奢之數〔二一〕,不可用於危隘之國。」  桓公曰:「善。」

  〔一〕元材案:「至數」一詞,又見《漢書。東方朔傳》。「朔云:「朔狂,幸中耳。非至數也。」」但彼處是指東方朔善於測算而言,與《後漢書。王渙傳》所謂「神算」之意義相同。此處「至數」之至即《管子。法法篇》「夫至用民者」之至,尹注云:「至,善也。」數者,《說文》:「計也。」至數即善計。猶《鹽鐵論。本議篇》之言「長策」,《非鞅篇》之言「巨計」,《利議篇》之言「異策」或「奇計」,《誅秦篇》之言「至計」矣。

  〔二〕張佩綸云:「此三句乃《山至數》篇首。「何謂至數」亦當是桓公問辭。」元材案:此說非是。本書所討論者,只是一個財政經濟問題。反復申述,不離其宗。故各篇同文之處不一而足。必如張氏說,言至數者應歸之《山至數》。則《地數篇》及《輕重甲篇》之論煮鹽,與《輕重乙篇》之論鼓鐵,皆應歸之《海王篇》。一切言積蓄者皆應歸之《國蓄篇》。而其它同文之處,亦應一一為之分別重新釐定而後可矣。至「何謂至數」,明是管子語,乃亦必強定為桓公之辭。然則上文「事之至數可聞乎」,又是何人問語耶?

  〔三〕何如璋云:「所謂秦奢者,不必實有其人,桓公設為問難以明輕重之數。下文佚田之類仿此。」姚永概云:「「秦奢」,字作「秦」。後「泰奢之數不可用於危隘之國」,字又作「泰」。此篇之泰奢、佚田,皆是寓言,非實有其人也。作「秦」乃誤字。」元材案:兩氏說皆是也。  〔四〕元材案:帷蓋二字又見《輕重丁篇》。《禮。檀弓》:「敝帷不棄,為埋馬也。敝蓋不棄,為埋狗也。」帷,車帷。蓋,車蓋。二者皆紡織物,乃女工生產品。

  〔五〕元材案:「女事不泰」,宋本作「士女不泰」,非是。女事謂女工生產之事。泰,通也。女事不泰,猶言女工生產不發達。  〔六〕豬飼彥博云:「不當作必。」戴望云:「不字衍文。」元材案:「不致牲」當依豬飼說作「必致牲」。下文太牢、少牢,即致牲之等級。《國語。楚語》:「諸侯祀以太牢,大夫祀以少牢。」但對太牢少牢之解釋,歷來說者不一。《大戴記。曾子天圓》:「諸侯之祭牲牛曰太牢,大夫之祭牲羊曰少牢。」此一說也。又《公羊》桓八年傳「冬曰烝」注云:「禮,天子諸侯卿大夫牛羊豕凡三牲曰太牢,天子元士、諸侯之卿大夫羊豕凡二牲曰少牢。」程大昌《演繁露》云:「牛羊豕具為太牢,但有羊豕而無牛,則為少年。今人獨以太牢為牛,失之也。」此又一說也。但祭祀必須用牲則一,故曰「必致牲」。戴說失之。

  〔七〕金廷桂曰:「「不若此」三字衍文。」元材案:此乃緊承上文而言。上文言祭祀之禮,諸侯必致太牢,大夫必致少牢。不若此,則六畜之需要減少,故人民不肯繁育之也。金說非。

  〔八〕元材案:《鹽鐵論。通有篇》大夫云:「《管子》曰:「不飭宮室,則材木不可勝用。不充庖   


  元材案:「海王」當作「山海王」。山海二字,乃漢人言財政經濟者通用術語。《鹽鐵論》中即有十七見之多。本篇中屢以「山、海」並稱。又前半言鹽,後半言鐵。鹽者海所出,鐵者山所出。正與《史記。平準書》所謂「齊桓公用管仲之謀,通輕重之權,徼山海之業,以朝諸侯。用區區之齊顯成霸名」及《鹽鐵論。輕重篇》文學所謂「管仲設九府徼山海」之傳說相符合。王即《輕重甲篇》「故為人君而不能謹守其山林菹澤草萊,不可以立為天下王」之王,謂以壟斷山海之利權而王天下也。尹註釋「海王」為「以負海之利而王其業」者非。

  提要:本文共分四段。第一段,從「桓公問於管子曰吾欲籍於台雉(榭)至「惟官山海為可耳」,論籍於台雉(榭)等四籍之危害性並提出「官山海」之主張。第二段從「桓公曰何謂官山海」至「人無以避此者數也」,論正鹽筴──鹽專賣政策之利。第三段從「今鐵官之數曰」至「無不服籍者」,論鐵器專賣政策之利。第四段即最後一段,論「人用之數」──即本國無山海因人之山海之筴。全文用桓管互相問答,一氣呵成。與《揆度》及《輕重甲、乙》等篇之用許多不相聯系的短篇雜協而成者完全不同。  桓公問於管子曰:「吾欲藉〔一〕於臺雉〔二〕,何如?」

  管子對曰:「此毀成也〔三〕。」

  「吾欲籍於樹木〔四〕。」  管子對曰:「此伐生也〔五〕。」  「吾欲籍於六畜〔六〕。」

  管子對曰:「此殺生也〔七〕。」

  「吾欲籍於人,何如〔八〕?」  管子對曰:「此隱情也〔九〕。」  桓公曰:「然則吾何以為國?」

  管子對曰:「唯官山海〔一0〕為可耳。」

  〔一〕姚永概云:「藉當從下文一例作籍。下同。」郭沫若云:「此篇起處與《輕重甲篇》第六節之起處及《國蓄篇》文大同小異,足見乃一人所依託。」元材案:姚說是也,郭說可商。本篇及《輕重甲篇》與《國蓄篇》均有此一段文字,但三篇中除字句上有異同外,其最大之分歧,即本篇與《甲篇》皆無「田畝」與「正戶」二籍而另有「樹木」一籍,《國蓄篇》則反是。此蓋由於三篇作者對於是否征收田畝稅之一問題,各有其不同之主張。當於《國蓄篇》詳論之。  〔二〕王引之云:「臺為宮室之名,雉乃築牆之度。臺、雉二字意義不倫。雉蓋●之訛也。●與射同,即榭字之假借。《乘馬數》、《事語》、《地數》、《輕重甲》諸篇言臺榭者屢矣,則此亦當然。《爾雅》曰:「闍謂之臺,有木者謂之榭。」」元材案:此說是也。籍於臺榭,與《國蓄篇》之「以室廡籍」,《輕重甲篇》之「籍於室屋」,均指房屋稅而言,蓋猶後世之房捐。龐樹典以「臺雉」為「磚瓦」,穿鑿可哂!

  〔三〕元材案:毀成,《國蓄篇》及《輕重甲篇》同。尹注《國蓄篇》云:「是使人毀壞廬室。」安井衡云:「人苦暴斂,則將毀臺。」尹桐陽云:「屋成而毀之以圖免稅。」

  〔四〕元材案:此又桓公問也。下仿此。籍於樹木,《輕重甲篇》同,《國蓄篇》無。蓋猶後世之森林稅。  〔五〕元材案:伐生,《輕重甲篇》同。尹桐陽云:「伐,斬也。」

  〔六〕元材案:《國蓄篇》作「以六畜籍」,《輕重甲篇》作「欲籍於六畜」。此如漢翟方進之奏「增馬牛羊算」,即《漢書。西域傳》陳忠所謂「孝武算至舟車,訾及六畜」者也。訾亦算也,即籍之意。蓋猶後世之牲口稅。  〔七〕元材案:「殺生」,謂殺其牲口以圖免稅。《輕重甲篇》同。《國畜篇》作「謂之止生」。又《管子。八觀篇》云:「六畜有征,閉貨之門也。」義與此同。

  〔八〕元材案:「籍於人」,《國蓄篇》作「以正人籍」,《輕重甲篇》作「欲籍於萬民」。尹桐陽云:「所謂丁稅。《周禮》太宰之職,「以九賦斂財賄」。鄭玄以賦為口率出泉。《漢書   


  元材案:本書凡十九篇,亡三篇,實存十六篇。十六篇中有十四篇皆為問答體,獨本篇及《輕重己篇》不用問答體。此可注意者一也。又其他各篇皆用具體寫法,本篇及《輕重己篇》獨用抽象寫法。即前者多以具體故事(雖是假託之詞)為敘述之對象,後者則以一般原理原則為敘述之對象。此可注意者二也。又其他諸篇中,往往有若干段文字與本篇或完全相同,或大同小異。如本篇「國有十年之蓄」一段見於《輕重乙篇》,「凡將為國,不通於輕重」一段見於《揆度篇》,「且君引錣量用」一段及「是故萬乘之國必有萬金之賈」一段均見於《輕重甲篇》,「使萬室之都必有萬鍾之藏」一段見於《山權數篇》,「穀貴則萬物必賤」一段分見於《乘馬數》、《山至數》及《輕重乙》等三篇,「夫以室廡籍」一段,分見於《海王》及《輕重甲篇》,「玉起於禺氏」一段分見於《地數》、《揆度》及《輕重乙篇》,「今人君籍求於民」一段,分見於《揆度》及《輕重甲》等篇,皆其例也。此外本篇中所有單詞獨句及各種特別術語散在其他諸篇者,幾於無處無之。此可注意者三也。又《漢書。食貨志》記管子輕重之法,而所引用則僅為本篇之文。《通典。食貨》八記錢幣,《食貨》十二記輕重,其關於《管子》部分之材料,本篇十九皆被採錄。此可注意者四也。關於此種現象,何如璋曾解釋云:「舊本《輕重》共十九篇,亡三篇。其《國蓄》一篇管子所自著。《臣乘馬》、《乘馬數》、《事語》、《海王》、《山國軌》、《山權?》、《山至數》七篇則齊史之文,與《國蓄篇》互相發明。其《地數》、《揆度》、《國准》、《輕重甲、乙、丁、戊》共七篇乃齊東野人之語。間有詞義不謬者,當是前七篇錯卷,作偽者故意雜亂以混其真。卷末《輕重己》一篇專記時令,非輕重也。子政校讎不審,誤攙入者耳。」(何如璋《管子析疑。總論》,見溫廷敬編印《茶陽三家文鈔》上冊《何少詹文抄》卷一。)又釋《輕重甲篇》云:「輕重各篇惟《國蓄》是管子經言。其《巨乘馬》以下十一篇,則齊史記述之作。自此以至終篇,乃後人所附益。文非一手,大都假為問答以訓釋《國蓄》輕重之義。」此其所論何者為管子自著,何者為齊史之文,何者為齊東野人之語,既無具體證明,實不足據。但其以《國蓄》為管子經言,《巨乘馬》以下十一篇則齊史記述之作,皆與《國蓄篇》互相發明。自《輕重甲篇》以至終篇,乃後人所附益,大都假為問答以訓釋《國蓄》輕重之義,則正可一語道破本篇與其他輕重諸篇間之相互關係。竊意本篇乃全書之理論綱領。其他諸篇所提出之種種具體問題及其討論與解決問題之種種方法,或則就此綱領中之原理原則加以補充發揮,或則提出與綱領相反之意見,或則將此綱領中之特別術語加以解釋,何氏所謂「與《國蓄篇》互相發明」者,信不誣也。

  提要:本篇全文共可分為十段,茲分別說明於後:

  第一段,從「國有十年之蓄」至「民力可得而盡也」,論貨幣與五穀均應由國家獨占其最大部分及運用貨幣控制五穀,即「執其通施以御其司命」之術。

  第二段,從「夫民者信親而死利」至「故天下樂從也」,論政府辦理財政,應以「但見予之形,不見奪之理」為最高原則,即是說財政榨取應建立在使人民不易覺察之基礎上。如此方能使人民樂於從命。

  第三段,從「利出於一孔者」至「親君若父母」,論國家專利政策之作用及其重要。

  第四段,從「凡將為國」至「惡能以為治乎」,論通於輕重及調通民利之重要。又分五小段:(1)「凡將為國」等五句總冒。(2)「是故萬乘之國」八句,論為國者失其利權,則豪商大賈將竊而據之,必釀成「臣不盡忠,士不盡死」之不良後果。(3)「歲有凶穰」至「貧富之不齊也」,申言利不在國,則在於商。上失輕重之權,下據并兼之勢,將使富者益富,貧者益貧,雖有法令無所用之。(4)「且君引錣量用」至「利有所并也」,論民有飢餓由於穀有所藏,民用不足由於利有所并。(5)「然則人君」,至「惡能以為治乎」,申論不通於輕重不能為治,反語之以明其重要。

  第五段,從「歲適美」至「財之●可得而平也」,論人民有餘則輕,不足則重。政府應採取賤買貴賣之策以平其價而收其利。

  第六段,從「凡輕重之大利」至「民無廢事而國無失利也」,論政府應分區設立平准基金。在春夏生產季節發放農貸。到秋收後按市價折收實物──春賦以斂繒帛,夏貸以斂秋實──以期收到「民無廢事」(使生產者維持其再生產)與「國無失利」(使政府獨占高利貸收入)之效果。

  第七段,從「凡五穀者萬物之主也」至「貴賤可調而君得其利」,論五穀與萬物之價互為反比例及政府所以御之之術。又分四小段:(1)「凡五穀者萬物之主也」至「而國利歸於君」,論政府當利用穀與萬物互為反比例的關係,進行輕重之筴,以期無籍而贍國。(2)「夫以室廡籍」至「遍行而不盡也」,承「萬民無籍」句言。(3)從「故天子籍於幣」至「千人得餘」,承「國利歸於君」言,論穀專賣利益之大。(4)從「夫物多則賤」至「而君得其利」,論多寡羨不足與物價貴賤之關係及政府運用輕重之筴以調貴賤而收其利之法。

  第八段,從「前有萬乘之國」至「然後萬乘可資也」,論運用輕重之筴應因國勢而不同。

  第九段,從「玉起於禺氏」至「以御民事而平天下也」,論貨幣之作用在於「以守財物,以御民事」。

  第十段即最後一段,論國家號令可以引起物價之變動,因而主張「不求於萬民而籍於號令」,即通過號令改變商品之輕重關係,人為地造成物價之劇烈波動,大作其投機生意以獲取最大之利潤。  國有十年之蓄〔一〕而民不足於食,皆以其技能望君之祿也。君有山海之金而民不足於用,是皆以其事業交接於君上也〔二〕。故人君挾其食,守其用,據有餘而制不足〔三〕,故民無不累於上也〔四〕。五穀食米,民之司命也〔五〕。黃金刀幣,民之通施也〔六〕。故善者執其通施以御其司命〔七〕,故民力可得而盡也〔八〕。

  〔一〕元材案:「國有十年之蓄」一語又見《事語篇》及《輕重乙篇》,解已見《事語篇》。此句上,《通典。食貨》十二引有「管子曰:「夫富能奪,貧能予,乃可以為天下。」」三句。並有尹注云:「富者能奪抑其利,貧者能贍恤其乏,乃可為君。」此句下亦有尹注云:「用之蓄積常餘十年。」今本皆脫,宜據補。又案「夫富能奪」三句,又見《揆度篇》,但無尹注。  〔二〕元材案:以上四句又見《輕重乙篇》。惟《乙篇》「年」作「歲」。「而民不足於食」作「而民食不足者」。「技能」作「事業」。「金」作「財」。「而民不足於用」作「而民用不足者」。「君上」作「上者」。而意義則同。「皆以其技能望君之祿」,元本、朱本「皆」上有「是」字,與下文一例,當從之。「民不足於用」,宋本「足」作「罪」,誤。「食」指五穀食米。「用」指黃金刀幣。「技」即《山權數篇》「有官五技」之技。「能」即同篇「能皆已官」及《山至數篇》「何不官百能」、《揆度篇》「能為司馬,能治田土,能為官」、《國准篇》「官能以備物」之能。技能連用,蓋包括七能五技六家(見《山權數》)、百官、百工及其他凡有一能一技之長者而言。事業即職業。祿即俸祿。交接猶云交換。

  〔三〕元材案:挾者持也,即守之義。據亦守也。制謂控制。「有餘」承上「國有十年之蓄」及「君有山海之金」而言。「不足」承上「民不足於食」及「民不足於用」而言。「據有餘而制不足」,謂政府以其有餘之糧食與貨幣,控制糧食貨幣不足之人民,使其聽命於政府,為政府所使用也。《鹽鐵論。錯幣篇》云:「故人主積其食,守其用,制其有餘,調其不足。」文義與此稍異。此因「國有十年之蓄,君有山海之金」,有餘在政府手中,故謂之「挾」。彼則「物有所并,穀有所藏」,而「民有相妨之富」,有餘在富商蓄賈手中,故應制而調之也。

  〔四〕王念孫云:「《通典。食貨》十二引此,「累」作「繫」。又引尹注云:「食者民之司命。言人君惟能以食制其事,所以民無不繫於號令。」今本「繫」作「累」,又全脫尹注。」于省吾云:「按類書每臆改古籍,不可為據。累本有繫義,不必改為繫。《禮記。儒行》「不累長上」,注:「累猶繫也。」下云:「列陳繫累獲虜」,繫累連語,累亦繫也。」元材案:于說是也。此「累」字與《輕重乙篇》「若此則民疾作而為上虜矣」之「虜」字及《輕重甲篇》「然則是大臣執於朝而列陳之士執於賞也」之「執」字,乃本書作者特用術語。累即下文「繫累」及《孟子。梁惠王篇》「繫累其妻子」之累。虜即下文「獲虜」及《漢書。樊噲傳。注》「生得曰虜」之虜。執即《周書》「予其執拘以歸於周」之執。均當作俘虜講。此蓋言人民之所以願意竭盡其技能,努力於事業者,徒以糧食與貨幣皆掌握在政府手中,而彼則無之。故不得不以此作為交換條件,以為向政府取得其所需要之糧食及貨幣之惟一手段。故著者認為只要政府能將大量之糧食及貨幣掌握在自己手中,勿使為富商蓄賈所挾所守,經常保持政府有餘而人民不足之不均衡狀態,則據有餘而制不足,人民雖欲不為我使,不為我用,亦不可得矣。《事語篇》云:「非有積蓄,不可以用人,非有積財,無以勸下。」義與此合。  〔五〕元材案:此二語又分見於《山權數》、《揆度》、及《輕重乙》等篇。惟「五穀食米」,《山權數篇》作「穀」,《揆度篇》作「五穀」,《輕重乙篇》作「五穀粟米」,字句各有異同。郭沫若謂「食」當為「粟」者非。司命,星名。《史記。天官書》:「文昌六星,四曰司命。」《楚辭。九歌》有《大司命》、《少司命》二篇。五臣注:「司命主知生死,輔天行化,誅惡護善也。」此謂五穀食米者人得之則生,失之則死,生死之權全繫於五穀食米之有無,故喻之為司命。言其所關甚大,猶今人之言生命線矣。

  〔六〕元材案:通施即通貨。《輕重乙篇》云:「黃金刀布者,民之通貨也。」可證。此亦漢人通用術語。《鹽鐵論。錯幣篇》大夫云:「交幣通施,民事不及,物有所并也。」文學云:「故王者外不障海澤以便民用,內不禁刀幣以通民施。」謂之「通施」者:《詩。周南》「施於中穀」,傳云:「施,移也。」言得此則有無可以互相交通移易也。故《輕重甲篇》逕作「通移」。本書作者認為貨幣之職能不僅是流通手段,而且是流通之渠道。亦即貨物流通以全社會範圍看來不能不有之一定通行渠道。而此種渠道必須通過貨幣始能體現。離開渠道,貨物流通便無法進行。馬克思所謂「貯藏貨幣表現為流通中的貨幣的引水渠與泄水溝」(見馬克思《政治經濟學批判》,人民出版社一九五五年第一版第九十一頁)者也。《揆度篇》云:「刀布者溝瀆也。」義與此同。

  〔七〕元材案:「執」即掌握。御即控制。「執其通施」猶言「守其用」。「御其司命」猶言「挾其食」。執其通施以御其司命者,謂政府應將貨幣之鑄造及發行權完全掌握在自己手中。然後以所鑄造及發行之貨幣,運用賤買貴賣之輕重筴收購大量之糧食而獨占之。《山權數篇》所謂:「梁山之陽綪   


  何如璋云:「「山」字無義,當是「官」字。文中桓公問「官國軌」可證。官者設官治事以立軌數也。」張佩綸云:「通篇但言「國軌」,未嘗專指山國。與「山權數」「山至數」之「山」字均不可解。」孫毓棠云:「「山」疑是「上」字之誤。「上」通「尚」。「山國軌」「山權數」「山至數」皆猶《墨子》之「尚賢」「尚同」。《墨子》「尚賢」,《淮南。氾論》及《漢書。藝文志》皆作「上賢」。」郭沫若云:「「山國軌」「山權數」「山至數」之「山」字均衍文。」元材案:三篇篇名皆有「山」字,似不能三篇皆有衍誤。必有其所以命名之由。《漢書。楊敞傳》:「惲遷中郎將。郎官故事:令郎出錢市財用給文書,迺得出,名曰山郎。」張晏注曰:「山,財用之所出,故取名焉。」《釋名》:「山,產也。產萬物者也。」《鹽鐵論。禁耕篇》亦云:「山海者財用之寶也。」據此,則凡物產所生,財用所出者,皆可名之為山,乃漢人之習俗。本篇及《山權數》《山至數》,皆係專言物產財用者。且篇中所論又多直接與山有關。如本篇云:「宮室器械非山無所仰。然後君立三等之租於山。」《山權數篇》云:「湯以莊山之金鑄幣,……禹以歷山之金鑄幣。」又曰:「梁山之陽綪   


  王紹蘭云:「本篇「天以時為權,地以財為權,人以力為權,君以令為權」,先言四權,下云「失天之權則人地之權亡」,止言三權。故桓公曰:「吾欲行三權之數。」管子曰:「此三權之失也。」桓公曰:「守三權之數奈何?」管子曰:「策豐則三權皆在君。」三權凡兩見,三權數凡三見,則篇名「山」字,疑當作「三」。因與上篇《山國軌》,下篇《山至數》相廁致訛耳。」張佩綸云:「權者管子輕重之法。本篇「天以時為權,地以財為權,人以力為權,君以令為權」。下云:「吾欲行三權之數。」似篇名當作「三權數」。」元材案:有關財用者則以「山」名之,乃漢人之特殊習俗,說已詳《山國軌篇》。篇中一開頭即言「湯以莊山之金鑄幣,禹以歷山之金鑄幣」,又曰「梁山之陽綪   


  何如璋云:「目曰山至數者,山有金玉可以立幣,以幣准穀,以穀權物,以物應幣,操幣以衡穀物,輕重在上,如環無端,故名為至數。」張佩綸云:「此篇文已錯亂。《事語篇》「桓公問管子曰:事之至數可聞乎?管子曰何謂至數?」乃此篇開宗語。「何謂至數」,當是桓公問詞。今已無由理董。就此篇析之,國會一節之前,當有准衡輕重兩節。當依《通典》取《地數篇》准衡之數一節,歸入此篇。《揆度篇》「謂之國軌」一節,與此篇「謂之國會」、「謂之國簿」相類。拾殘網佚,略還舊觀,未知其有當否也。」黃鞏云:「至數,言輕重之極致也。山字衍文。」元材案:以上各說皆非也。山字非衍文,解已見《山國軌篇》。至數即善計,解已見《事語篇》。山至數者,猶言至善之理財計劃也。  提要:全文共分十一段,每段說明一個問題。段與段間除有時用一「又」字表示互相連接外,在內容上則毫無有機之聯系。其體例與《揆度》及《輕重甲》以下各篇相同。第一段,對梁聚「輕賦稅而肥籍斂」說之批判。第二段對請士「官百能」說之批判。第三段論天子失權之原因。第四段論終身有天下之道。第五段論所謂「國會」之意義及其措施。第六段對特所主張的厚葬論之批判。第七段論不予人以壤及不授人以財。第八段論行幣乘馬之數。第九段論攔牢策。第十段論准時五勢之數。第十一段論為諸侯與遍有天下應採取不同之經濟政策。

  桓公問管子曰:「梁聚〔一〕謂寡人曰:「古者輕賦稅而肥籍斂〔二〕,取下無順于此者矣〔三〕。」梁聚之言何如?」

  管子對曰:「梁聚之言非也。彼輕賦稅則倉廩虛。肥籍斂則械器不奉,而諸侯之皮幣不衣〔四〕。倉廩虛,則倳賤無祿〔五〕。外,皮幣不衣於天下;內,國倳賤〔六〕。梁聚之言非也。君有山,山有金,以立幣。以幣准穀而授祿〔七〕,故國穀斯在上〔八〕,穀賈什倍。農夫夜寢蚤起,不待見使,五穀什倍。士半祿而死君,農夫夜寢蚤起,力作而無止〔九〕。彼善為國者,不曰使之,使不得不使,不曰貧之,使不得不用〔一0〕,故使民無有不得不使者〔一一〕。夫梁聚之言非也。」  桓公曰:「善」。

  〔一〕張文虎云:「「梁聚」如前《事語篇》「佚田」,此篇「梁聚」、「請士」、「特」及《輕重甲篇》「癸乙」,《乙篇》「癸度」、「衡」,蓋皆寓言,實無其人。」

  〔二〕何如璋云:「肥猶厚也。賦者正供,斂者雜稅,籍則折徵其錢。言輕收正供之穀,厚取雜稅以錢也。」張佩綸云:「《秦策》:「省攻伐之心而肥仁義之誡。」高注:「省,減。肥,猶厚也。」彼以省對肥,此以輕對肥。」元材案:肥,古俷字,解已見《事語篇》。肥籍斂,即薄籍斂。何、張二氏說皆非。郭沫若以「肥」字為「非」字之誤,亦非。  〔三〕元材案:取即《孟子。滕文公篇》「取於民有制」之取。順即《管子。牧民篇》「政之所興在順民心」之順。本書著者根本主張「不籍而贍國」,對於儒家及《管子》其他各篇之主張輕賦稅薄籍斂者尤為反對,故特託為梁聚之言而駁斥之。

  〔四〕元材案:一本「械器不奉」下又有「械器不奉」四字,《御覽。治道部》引此「衣」作「至」,均不可從。「械器」與「皮幣」對文。械器相當於《巨(筴)乘馬篇》「縣里邑百官皆當奉器械備」之器械,皮幣則相當於《山國軌篇》「女貢織帛苟合於國奉者」之織帛,衣即《史記。貨殖列傳》「故齊冠帶衣履天下」之衣。此蓋言器械織帛皆出於百工女貢,若徵斂太薄,則一方面兵器田器不供於用,又一方面冠帶衣履不能大量輸出。故曰「肥籍斂則械器不奉,而諸侯之皮幣不衣」也。此二句又與上文「輕賦稅則倉廩虛」句互為對文。下文乃分承而申言之。

  〔五〕元材案:「倳」字在本書中凡十見(計本篇二見,《輕重甲篇》四見,《乙篇》、《丁篇》、各二見)。有作名詞用者,此處兩倳字是也。有作動詞用者,如《輕重甲》及《輕重乙》之「倳戟」,《輕重甲》及《輕重丁》之「倳耜」是也。倳戟、倳耜解詳《輕重甲篇》。此處兩倳字皆與「士」字通,謂戰士也。下文「士半祿而死君」,蓋即緊承此「倳賤無祿」句而言。孫詒讓以「倳與吏通,倳與事同」者非。又案《史記。平準書》云:「是時財匱,戰士頗不得祿矣。」(《漢書。食貨志》同)又《鹽鐵論。力耕篇》云:「往者財用不足,戰士或不得祿。而山東被災,齊趙大飢。賴均輸之富,倉廩之積,戰士以奉,飢民以賑。」所謂「戰士頗不得祿」,「戰士或不得祿」,與此處所云:「倳賤無祿」,語意正同。然則倳之通士,此又其一旁證矣。

  〔六〕元材案:《御覽。治道部》七引此無「外」字,「內」作「則」,「衣」作「至」。張文虎云:「內當為「而」字之誤。「而」即「則」也。」今案外內對文。且緊與上文相接,條理甚為分明。《御覽》引及張氏說皆非。

  〔七〕元材案:「以幣准穀而授祿」,謂以貨幣發給奉祿,代替穀物也。下文又云:「士受資以幣,大夫受邑以幣,人馬受食以幣。」又云:「君以幣賦祿。」以幣授祿,其制亦始於漢代。《漢書。東方朔傳》:朔曰:「朱儒長三尺餘,奉一囊粟,錢二百四十。臣朔長九尺,亦奉一囊粟,錢二百四十。」此武帝時事也。然此時尚是粟錢並行。至元帝時,則完全以幣而不以穀。《貢禹傳》「禹言:……拜為諫大夫,秩八百石,奉錢月九千二百。……又拜為光祿大夫,秩二千石,奉錢月萬二千。」又稱:「宜罷採珠玉金銀之官,亡復以為幣。……租稅祿賜,皆以布帛及穀,使百姓壹歸於農,復古道便。」可見元帝時,租稅祿賜皆以貨幣徵收及支付。故貢禹遂有請改用布帛及穀以復古道之建議。此文之成,決不得在漢元帝以前,此又其一證矣。

  〔八〕李哲明云:「斯,盡也。言穀盡在上也。《詩》:「王赫斯怒」,《箋》:「斯,盡也。」《呂覽。報更篇》:「斯食之」,注:「斯猶盡也。」此斯字義同。」元材案:「國穀斯在上」猶言國穀皆為國家所獨占。

  〔九〕張佩綸云:「「農夫」二句,複下文而衍。「五穀什倍」,當作「五穀之賈什倍」。及覆舉上文,當在下句「農夫夜寢蚤起」上。「半」讀曰判。《說文》:「判,分也。」半祿猶言分祿。一說,《漢書。項籍傳》:「卒食半菽」,注引孟康曰:「半,五斗器名也。」言士沾升斗之祿而即為君效死也。穀賈什倍,則農夫日出而作,日入而息,自盡力於畎畝矣。」陶鴻慶云:「「穀賈什倍」以下,句多複衍。原文當云:「穀賈什倍,士半祿而死君。農夫夜寢蚤起,不待見使,力作而無止。」」聞一多云:「「五穀什倍」即「穀價什倍」之異文,當刪。「力作而無止」,當升在「農夫夜寢蚤起」句下。下「農夫夜寢蚤起」句即上句之複。當刪。「不待見使」當在「士半祿而死君」下。謂士不待見使而為君致死也。「農夫夜寢蚤起,力作而無止」,與「士半祿而死君,不待見使」,語法一律。「止」與「使」韻。」元材案:三氏說皆非也。「五穀什倍」與「穀賈什倍」不同。後者指五穀之價格而言,前者則謂五穀之生產量。安井衡云:「穀價什倍,農夫喜其利己,夜深始寢,早旦乃起,以勉其業,不待上使之,五穀之多什倍於他日。穀價既貴,半祿所得,五倍於他日,故亦感恩死君也。」得其義矣。本書作者,固力主無籍於民者。蓋「輕賦稅薄籍斂」,既有「倉廩虛」及「器械不奉」「諸侯不衣」之弊,而重之厚之,又有強求而致囂號之虞。故特提出開山採金,立幣授祿之策,使五穀盡為政府所有,造成五穀之獨占價格。穀價既貴,農夫見其有利可圖,不須封建國家之役使,必將夙興夜寐,自動勤勉,以期收穫之增加,故曰「五穀什倍」也。「士半祿而死君」者,士即倳,謂戰士也。「半祿」者,對「全祿」而言。《管子。侈靡篇》云:「毋全祿,貧國而用不足。」猶云「半薪」矣。此謂穀價既漲之后,乃當一反以前之所為,改「以幣准穀」為「以穀准幣」,支付其俸祿。所得穀數雖僅及穀價未漲前之一半,而此一半之貨幣收入,則已五倍於他日。例如當以幣准穀之時,每人月給穀十石,每石五元,合計不過五十元。及穀價什倍之後,以穀准幣,即以月給穀五石計算,每石五十元,合計亦有二百五十元,故能盡忠死職於君也。然則今日資本主義國家提高名義工資向工人進行剝削之最毒辣的手段,本書著者在二千年前即已發明而應用之矣。

  〔一0〕元材案:此段文字又見《揆度篇》。唯彼處「善為國」作「善為天下」,「不曰貧之」作「不曰用之」。王念孫云:「「貧」字義不可通。《揆度篇》「貧」作「用」,是也。兩「使」字兩「用」字皆上下相應。」

  〔一一〕丁士涵云:「「不得不使」,疑當作「不用不使」。承上「不得不使」「不得不用」言之,言使民無有不為我用不為我使也。」

  桓公又問於管子曰:「有人教我,謂之請士。曰:「何不官百能?」〔一〕」

  管子對曰:「何謂百能〔二〕?」

  桓公曰:「「使智者盡其智,謀士盡其謀,百工盡其巧。」〔三〕若此則可以為國乎?」

  管子對曰:「請士之言非也。祿肥則士不死,幣輕則士簡賞,萬物輕則士偷幸。三怠在國,何數之有〔四〕!彼穀十藏於上〔五〕,三游於下,謀士盡其慮,智士盡其知,勇士輕其死。請士所謂妄言也。不通於輕重,謂之妄言〔六〕。」

  〔一〕何如璋云:「請士之名與梁聚一例,不必實有其人。」元材案:此言是也。此官字亦當讀為管。官百能即《山權數篇》「能皆已官」、《國准篇》「周人之王,官能以備物」之意。  〔二〕元材案:「百能」上似脫「官」字。

  〔三〕元材案:「使智者」三句,是桓公述請士之言。「若此」云云,方是桓公問語。

  〔四〕元材案:「祿肥」云云,戴望云:「此肥字亦當訓薄。與上「肥籍斂」義同。」張佩綸說同。輕謂價值低落。幣輕即幣價低落,萬物輕即物價低落也。簡賞,解已見《巨(筴)乘馬篇》。偷,偷安。幸,僥倖。三怠,指士不死、士簡賞、士偷幸而言。謂國有三怠,雖欲管制百能,亦不能有良好結果也。

  〔五〕豬飼彥博云:「十當作七。」戴望說同。郭沫若云:「此節當有奪文。請士願「使智者盡其智,謀士盡其謀,百工盡其巧」,而管仲責以「祿肥則士不死,幣輕則士簡賞,萬物輕則士偷幸,三怠在國,何數之有?」針鋒不相對。」元材案:豬飼說是,郭說非也。十分國穀,而以其七集中於政府手中,僅以其三流通於市場,則五穀之獨占價格即可造成。人民欲取得政府手中之穀,以自維其生命,不得不任其能,竭其智,勸其業,樂其事以盡忠於政府。則政府不必管制百能而自無不死、簡賞、偷幸之患矣。《國蓄篇》云:「故人君挾其食,守其用,據有餘而制不足,故民無不累於上也。」義與此同。  〔六〕元材案:《山權數篇》云:「能皆已官,時皆已官,萬物之終始君皆已官之矣。」「能皆已官」,即「官百能」之意。可見《山權數篇》是主張「官百能」者,而本篇作者則對此表示不能同意。故託為請士之言而駁斥之,一則曰「請士之言非也」,再則曰「何數之有」,三則曰「不通於輕重,謂之妄言」,此亦本書各篇意見不盡一致之證。陶鴻慶以「「不通於輕重」二句為乃注之誤入正文」者非。  桓公問於管子曰:「昔者周人有天下,諸侯賓服,名教〔一〕通於天下,而奪於其下〔二〕。何數也?」

  管子對曰:「君分壤而貢入,市朝同流〔三〕。黃金,一筴也;江陽之珠,一筴也;秦之明山之曾青,一筴也〔四〕。此謂以寡為多,以狹為廣。軌出〔五〕之屬也。」

  桓公曰:「天下之數盡於軌出之屬也」〔六〕?

  「今國穀重什倍而萬物輕〔七〕,大夫謂賈之〔八〕:「子為吾運穀而斂財。」穀之重一也,今九為餘〔九〕。穀重而物輕,若此則國財九在大夫矣。國歲反一〔一0〕,財物之九者倍重而出矣。財物在下,幣之九在大夫。然則幣穀羡在大夫也〔一一〕。天子以客行令以時出,熟穀之人亡〔一二〕,諸侯受而官之〔一三〕,連朋而聚與〔一四〕,高下萬物以合民用〔一五〕。內則大夫自還〔一六〕而不盡忠,外則諸侯連朋合與,熟穀之人則去亡〔一七〕,故天子失其權也。」

  桓公曰:「善。」

  〔一〕張佩綸云:「《禮記。表記。鄭注》:「名者謂聲譽也。」」元材案:《國語。周語》「言以信名」,注:「名,號令也。」教亦令也。《史記。商君列傳》「教之化民也深於命」,《索隱》引劉氏云:「教謂商鞅之令」是也。名教通於天下,即號令貫徹於天下,言其勢力之廣大也。《禹貢》:「聲教敷於四海。」義與此同。張氏說非。

  〔二〕郭沫若云:「「奪」字當是「尃」,即「敷」之古字。「名教奪於其下」頗為不詞。」元材案:奪於其下,謂天子號令之權為下所奪。下文云「故天子失其權也」,可證。郭氏說非。

  〔三〕元材案:市朝又見《揆度篇》,即市場。《史記。孟嘗君列傳》「過市朝者」,《索隱》云:「市之行位有如朝列,因言市朝也。」《鹽鐵論。本議篇》云:「市朝以一其求。」《力耕篇》云:「市朝生草。」《錯幣篇》云:「古者市朝而無刀幣。」可見此亦漢人常用語。「分壤而貢入,市朝同流」者,謂按照各地特產,定為貢品,使其在市場中流通也。

  〔四〕孫星衍云:「《揆度篇》:「汝漢水之右衢黃金,一筴也;江陽之珠,一筴也;秦明山之曾青,一筴也。」上「之」字衍。「黃金」上當依補「汝漢水之右衢」六字。」丁士涵云:「「黃金」上亦當有所出之地名,與下文一例。「秦之明山」衍「之」字。《揆度篇》云云是其證。」元材案:本書言黃金出產地不一其稱。或曰:「金起於汝漢之右洿」(《地數》),或曰「黃金起於汝漢水之右衢」(《揆度》),或曰「金出於汝漢之右衢」(《輕重乙》),或曰「楚有汝漢之黃金」(《輕重甲》、《地數》),似不可專據《揆度篇》改。「江陽之珠」又分見《揆度篇》,解已見《國蓄篇》。「之」字亦不必衍,秦明山即秦之明山也。秦之明山,其地自當在關中,但所在已不可考矣。張佩綸謂「秦之明山即秦之南山」,于鬯謂「秦之明山當作秦明之山」,均無根據,故不從之。曾青即銅精,其色極青,可供繪畫。見《荀子。王制篇》。

  〔五〕張佩綸云:「「軌」與「宄」通,姦也。出,生也。此屬皆易生姦,周人之利權乃為所奪。」聞一多云:「「軌」疑讀為「九」。」元材案:「軌出」不詞,疑為「輕重」二字之誤。《揆度篇》云:「此謂以寡為多,以狹為廣,天下之數,盡於輕重矣。」即作「輕重」,可以為證。下仿此。郭沫若說與予同。張、聞二氏說皆非。又案:《管子。乘馬篇》云:「市者貨之準也。……故曰:市者可以知多寡而不能為多寡。」而此處則云:「此謂以寡為多,以狹為廣,輕重之屬也。」《揆度篇》亦云:「此謂以寡為多,以狹為廣。天下之數盡於輕重矣。」又《山權數篇》云:「君通於廣狹之數,不以狹畏廣。通於輕重之數,不以少畏多。」《乘馬篇》謂不能為多寡,而輕重諸篇則云輕重之屬應以寡為多。蓋前者以貨物言,後者以貨幣言。貨物之生產通全國而計之,本有一定之數量,且市場職在流通,而不在生產,故曰「不能為多寡」。至貨幣之贏利,則固隨輕重之筴之應用而一可為十,十可為百,無可為有,貧可為富。此其所以不同耳。

  〔六〕郭沫若云:「自「黃金一筴也」以下至「天下之數盡於軌出之屬也」,乃《揆度篇》玉幣七筴節別本之脫簡,羼入於此。七筴脫去四筴半。可注意者「秦之明山之曾青一筴也」與「此謂以寡為多,以狹為廣」之間,脫去「禺氏邊山之玉一筴也」九字,蓋恰奪去一簡。其簡為八寸簡,故僅能容此字數也。」元材案:本書各篇同文異詞之處不一而足。如「玉起於禺氏」一段,分見於《國蓄》、《地數》、《揆度》及《輕重乙》等四篇。「吾欲籍於臺榭」一段,分見於《海王》、《國蓄》及《輕重甲》等三篇。「國有十年之蓄」一段,分見于《國蓄》及《輕重乙》兩篇。「十口之家十人食鹽」一段,分見於《海王》及《地數》兩篇。「夫齊衢處之本」一段,分見於《地數》及《輕重乙》兩篇。「彼諸侯之穀十」一段,分見於《山至數》及《輕重乙》兩篇。「農夫寒耕暑芸」一段,分見於《巨(筴)乘馬》及《事語》兩篇。「楚有汝漢之金」一段,分見於《地數》及《輕重甲》兩篇。「事再其本」一段,分見於《揆度》及《輕重甲》兩篇。各篇所言,不僅文字上有差異,甚至內容亦多有相反者,如《國蓄篇》有「以田畝籍謂之禁耕」,而《海王》及《輕重甲篇》則無之。此外,同是論封地制度,而《事語》及《輕重乙》不同。同是論生產工具,而《海王》及《輕重乙》不同。同是論古史傳說,而《揆度》、《國准》及《輕重戊》不同。以彼例此,則此篇與《揆度篇》所論之玉幣制度,亦不能謂為是某篇脫簡羼入某篇。此蓋由于各篇不是一時一人所作,故所反映之內容亦自因之而不能一致。若必一一據甲改乙,則未免無事自擾矣。又按:此「軌出」二字亦是「輕重」二字之誤。「也」與「邪」通。

  〔七〕戴望云:「「今國穀」上脫「管子曰」三字。」陶鴻慶說同。元材案:當作「管子對曰」,與上文同。

  〔八〕元材案:「大夫謂賈之」當讀為一句。「之」是「人」字之訛。《揆度篇》云:「然則國財之一分在賈人。」又曰:「國幣之少分廩於賈人。」又曰:「國之財物盡在賈人。」皆以「賈人」連稱,與此正同。下文「巧幣萬物輕重皆在賈之」,「之」字亦為「人」字之訛。于鬯以「之」字當屬下讀者非。

  〔九〕安井衡云:「一,同也。穀價什倍同於前,一當什,故九為餘。」郭沫若云:「「重」當為「量」。量、重形近,並涉下文「穀重一也」而誤。言大夫藏穀之量本無增加,惟因「國穀重什倍而萬物輕」,即使投出藏穀十分之一以收購賤價之物,亦猶有九倍之餘藏也。」元材案:上文「子為吾運穀而斂財」,乃大夫謂賈人語。蓋「大夫旅壤而封,積實而驕上」(見下文),故其穀必多。當此之時,國內之穀,其價什倍。穀重而萬物輕,故大夫必乘時進行其運穀斂財之術。當穀價未漲之前,穀之價僅為一。今重什倍,什減一為九,是盈餘九倍。《山國軌篇》云:「穀一廩十,君常操九。」《山權數篇》云:「物一也而十,是九為用。」義與此同。以九倍之餘收斂萬物,故國財之十分之九又入於大夫之家矣。二氏說皆失之。

  〔一0〕豬飼彥博云:「「歲」疑當作「藏」。」安井衡云:「以餘穀斂財,故財九在大夫,而王每歲反得其一。」郭沫若云:「「國歲反一」者,謂國穀之價回復原狀。即因大夫投出藏穀以收購財物,市場多穀故價跌。」元材案:郭說是也。此即《山國軌篇》所謂「穀反准」,及本篇下文所謂「穀准反行」之意,解已見《山國軌篇》。蓋大夫之穀既以收購萬物而散於市場,散則輕,故其價又反於一也。豬飼及安井說皆非。

  〔一一〕丁士涵云:「「幣之九在大夫」云云,當作「穀之九在大夫,然則穀羡在大夫也。」今本「穀」誤為「幣」,又衍一「幣」字,遂不可通。上文云「為吾運穀而斂財」,財即幣也。云「國財九在大夫」者,即運穀以斂之也。云「國歲反一,財物之九皆倍重而出」者,即以幣准穀,幣仍反之民間也。故此云「財物在下」也。財物在下,則穀在上,故云「穀之九在大夫」也。穀在大夫,重一而九為餘,故云「穀羡在大夫」也。管子立環乘之幣,不過重輕輕重,一上一下,斷無幣穀盡斂於國,自壞其法也。」張佩綸云:「始則運穀以斂財,幣之九既在大夫。又用以斂穀,故幣穀之羡均在大夫。」郭沫若云:「原文不誤。丁氏未得其解。大夫高價投出財物,故「財物在下,幣之九在大夫」,結果則大夫既有多餘之羡穀,又有多餘之貨幣,故曰「然則幣穀羡在大夫也。」」元材案:丁氏改「幣」為「穀」,又衍一「幣」字,並以「財」為即「幣」,穿鑿已甚。張說亦有未照。郭說得之。又案:《漢書。趙敬肅王彭祖傳》:「趙王擅權,使使即縣為賈人榷會。(韋昭曰:「平會兩家買賣之賈者。榷者,禁他家,獨王家得為也。」師古曰:「即,就也。就諸縣而專榷賈人之會,若今和市矣。」)入多於國租稅,以是趙王家多金錢。」可見在封建社會中,封建貴族與商人互相勾結,狼狽為奸,乃確鑿有據之歷史事實。此處所言,蓋非虛語矣。

  〔一二〕元材案:客即《荀子。君子篇》「天子四海之內無客禮」之客,楊倞注引《禮記》云:「天子無客禮,莫敢為主焉。」《鹽鐵論。禁耕篇》文學云:「天子適諸侯,升自阼階,諸侯納管鍵,執策而聽命,示莫為主也。」義與此同。此言幣穀羡既在大夫,天子之主權為下所奪,是以主位而退居於客位也。「天子以客行令以時出」,當作一句讀。令即號令。時即「急政暴虐,賦斂不時」之時。天子以客位而發號施令,其效之微,不言可知。而況其號令又不時發出,無有限制。熟穀之人身受政治上經濟上之雙重壓迫,只有「逝將去女,適彼樂土」,以自求生存而已。熟穀之人,安井衡云「謂農夫也」。今案:下文云:「諸侯受而官之,連朋而聚與,高下萬物以合民用。」則所謂熟穀之人,既可以與「諸侯連朋聚與,高下萬物以合民用」,豈是普通農夫所能勝任?疑指專作糧食投機生意之地主兼商人而言。尹桐陽以「令」謂大夫,「熟」為「精熟」,「穀」為「善」,「熟穀之人」為「天子精善會計之人」者尤非。

  〔一三〕元材案:此「官」字亦當讀為管。「受而官之」,謂收容熟穀之人而管制之。《漢書。吳王濞傳》稱:「吳有豫章郡銅山,即招致天下亡命者盜鑄錢。」又云:「其居國,以銅鐵故,百姓無賦。卒踐更,輒予平賈。歲時存問茂材,賞賜閭里。它郡國吏欲來捕亡人者頌共禁不與。」所謂「招致天下亡命者」,所謂「它郡國吏欲來捕亡人者頌共禁不與」,即此文「諸侯受而官之」之意。又《輕重乙篇》云:「邊境諸侯受君之怨民,與之為善。」義與此同。

  〔一四〕元材案:「連朋聚與」,即《漢書。武五子傳》燕王旦疏「連與成朋」之意。顏師古注云:「與,黨與也。」《鹽鐵論。禁耕篇》云:「眾邪群聚,私門成黨。」義與此同。

  〔一五〕元材案:合猶言兼并。「高下萬物以合民用」,即《鹽鐵論。禁耕篇》「豪民擅其用而專其利,決市閭巷,高下在口吻,貴賤無常,端坐而民豪」之意。猶言操縱物價,投機倒把矣。

  〔一六〕王念孫云:「「還」與「環」同,謂自營也。」俞樾云:「「還」當讀為「環」。《韓非子。五蠹篇》曰:「自環者謂之私。」」

  〔一七〕元材案:「去亡」二字乃秦漢人常用術語。湖北雲夢出土秦代法律中,「去亡」一詞凡九見。(一九七六年《文物》第八期《雲夢秦簡釋文》(三))又《管子。法法篇》云:「道正者不安,則材能之人去亡矣。」《參患篇》云:「道正者不安,則才能之人去亡。」《史記。秦始皇本紀》:尉繚曰:「秦王……不可與久游,乃亡去。」又盧生相與謀曰:「始皇為人……未可為求仙藥,於是乃亡去。」又《鹽鐵論。未通篇》云:「細民不堪,流亡遠去。」去即遠去,亡即流亡也。又《輕重甲篇》云:「民無以待之,走亡而棲山阜」。《輕重乙篇》云:「今發徒隸而作之,則逃亡而不守。」或作「去亡」,或作「亡去」,或作「走亡」,或作「逃亡」,其義一也。張文虎釋《參患篇》,謂「「去亡」不詞,當衍其一」者失之。  桓公又問管子曰:「終身有天下而勿失,為之有道乎〔一〕?」  管子對曰:「請勿施於天下,獨施之於吾國〔二〕。」  桓公曰:「此若言何謂也?」

  管子對曰:「國之廣狹、壤之肥墝有數,終歲食餘有數,彼守國者守穀而已矣〔三〕。」曰〔四〕:「某縣之壤廣若干,某縣之壤狹若干,則必積委幣,於是縣州里受公錢〔五〕。泰秋,國穀去參之一,君下令謂郡縣屬大夫里邑皆籍粟入若干。穀重一也,以藏於上者,國穀參分,則二分在上矣。泰春,國穀倍重,數也〔六〕。泰夏,賦穀以市●,民皆受上穀以治田土〔七〕。泰秋,田「穀之存子者若干,今上斂穀以幣」,民曰「無幣以穀」,則民之三有歸於上矣〔八〕。重之相因,時之化舉,無不為國筴。君用大夫之委,以流歸於上。君用民,以時歸於君。藏輕,出輕以重,數也。則彼安有自還之大夫獨委之〔九〕。彼諸侯之穀十,則使吾國穀二十,則諸侯穀歸吾國矣。諸侯穀二十,吾國穀十,則吾國穀歸於諸侯矣。故善為天下者,謹守重流,而天下不吾洩矣〔一0〕。彼重之相歸,如水之就下。吾國歲非凶也,以幣藏之,故國穀倍重,故諸侯之穀至也〔一一〕。是藏一分以致諸侯之一分,利不奪於天下,大夫不得以富侈。以重藏輕,國常有十國之筴也。故諸侯服而無止,臣●從而以忠。此以輕重御天下之道也。謂之數應〔一二〕。」

  〔一〕元材案:上論天子奪於其下之原因。故此復問終身有天下而勿失之道。

  〔二〕元材案:謂應先從本國作起也。

  〔三〕元材案:廣狹指面積言,肥墝指質量言。墝音敲,瘠土也。有數即有軌,解已見《山國軌篇》,謂有通過調查統計而得之數據。尹注所謂「國之廣狹、肥墝,人之所食多少,其數君素皆知之」是也。此謂善為國者,當以嚴守國穀為惟一要政,而調查統計又為守穀之最可靠的方法。此《山國軌篇》所以謂「不通於軌數而欲為國不可」也。

  〔四〕元材案:「曰」字上當脫「桓公曰云云」及「管子對」等字,「曰」以下乃管子語。

  〔五〕元材案:「積委」二字連用,謂儲蓄也,一作「委積」,《管子。幼官篇》所謂「量委積之多寡」是也。公錢即公幣,解已見《山國軌篇》。此守穀之第一步驟也。其法:以縣為單位,調查其土地之廣狹肥墝、人之所食多少而統計之,以為積委貨幣之根據。即下文所謂「布幣於國,幣為一國陸地之數」者也。尹注云:「各於縣州里蓄積錢幣。所謂萬室之邑必有萬鍾之藏,藏繈千萬,千室之邑必有千鍾之藏,藏繈百萬。」又曰:「公錢即積委之幣。」其說是也。然後以此所積委之公錢,貸之於縣中州里之農夫。《巨(筴)乘馬篇》云:「謂百畝之夫:子之筴率二十七日為子之春事,資子之幣。」《山國軌篇》云:「然後調立環乘之幣,田軌之有餘於其人食者謹置公幣焉,大家眾,小家寡。」即受公錢之義矣。

  〔六〕尹注云:「去,減也,丘呂反。一其穀價以收藏之。言先貯幣於縣邑,當秋時,下令收糴也。則魏李悝行平糴之法,上熟糴三捨一,中熟糴二捨一,下熟中分之,蓋出於此。今言「去三之一」者,約中熟為准耳。」郭沫若云:「「去」有藏義。《左傳》昭十九年「紡焉以度而去之」,疏:「去即藏也。《字書》去作   


  元材案:本文「地」字包括天財地利在內。文中詳論天財所出,地利所在,及以天財地利立功成名於天下之典型人物與內守國財而外因天下之法,故以地數名篇。

  提要:全文共分五大段。第一段,從「桓公曰:地數可得聞乎?」至「坐起之費時也」,總論天下銅鐵之山,乃兵器(戈矛)和錢幣(刀布)之所自出,為自古以來歷代國家得失存亡之所關。桀不足而湯有餘,乃能、拙之結果,非天之所為。第二段,從「黃帝問於伯高曰」至「此見戈之本也」,論鐵礦獨占,不以利器與人(逃其蚤牙),是團結統一、鞏固中央集權(陶天下而以為一家)的最可靠的手段。否則鐵礦為地方分裂勢力所操縱,必將發生「頓戟一怒,伏尸滿野」的慘劇(見戈之本)。第三段,從「桓公問於管子曰:請問天財所出」至「則文武是也」,論金銀銅鐵等礦產為天財地利之所在,特別是金與銅,必須由封建國家實行壟斷,並製定為上、中、下三等幣制,然後以號令高下其中幣而制上、下之用。第四段,從「桓公問於管子曰:吾欲守國財而外因天下」至「然則天下不吾洩矣」,論以人工抬高穀價,收購財物和實行鹽鐵專賣的具體措施。第五段,從「吾欲富本而豐五穀」至「使非人」,論善為國者不在於富本,而在於能隨時注意國內外經濟情況的變化,採取適當的貿易政策,以免國內財利「稅於天下」,而使「天下之寶壹為我用」。

  桓公曰:「地數可得聞乎?」

  管子對曰:「地之東西二萬八千里,南北二萬六千里。其出水者八千里,受水者八千里。出銅之山四百六十七山,出鐵之山三千六百九山。此之所以分壤樹穀也。戈矛之所發,刀幣之所起也。能者有餘,拙者不足。封於泰山,禪於梁父,封禪之王七十二家,得失之數皆在此內。是謂國用〔一〕。」

  桓公曰:「何謂得失之數皆在此〔二〕?」

  管子對曰:「昔者桀霸有天下而用不足,湯有七十里之薄〔三〕而用有餘。天非獨為湯雨菽粟,而地非獨為湯出財物也。伊尹〔四〕善通移輕重、開闔、決塞,通於高下徐疾之筴,坐起之費時也〔五〕。黃帝問於伯高曰〔六〕:「吾欲陶〔七〕天下而以為一家,為之有道乎?」伯高對曰:「請刈其莞而樹之〔八〕,吾謹逃其蚤牙〔九〕,則天下可陶而為一家。」黃帝曰:「此若言可得聞乎?」伯高對曰:「上有丹沙者下有黃金〔一0〕,上有慈石者下有銅金〔一一〕,上有陵石者下有鉛錫赤銅〔一二〕,上有赭者下有鐵〔一三〕,此山之見榮〔一四〕者也。苟山之見其榮者,君謹封而祭之,距封十里而為一壇〔一五〕。是則使乘者下行,行者趨〔一六〕。若犯令者罪死不赦。然則與折取之遠矣〔一七〕。」修教〔一八〕十年,而葛盧之山發而出水,金從之,蚩尤受而制之,以為劍鎧矛戟〔一九〕,是歲相兼者諸侯九。雍狐之山發而出水,金從之,蚩尤受而制之,以為雍狐之戟、芮戈〔二0〕,是歲相兼者諸侯十二。故天下之君頓戟一怒,伏尸滿野〔二一〕,此見戈之本也〔二二〕。」

  〔一〕元材案:此段文字,又全見《山海經。中山經》,惟字句間略有不同。「地之東西二萬八千里,南北二萬六千里」二語,又見《輕重乙篇》。《御覽》引《尸子》,同書三十六及《藝文類聚》引《河圖括地象》、《呂氏春秋。有始覽》、《淮南。地形訓》、《廣雅。釋地》,所言里數,均與此同。可見此乃秦漢時代公認之中國地理常識。「其出水者八千里」二句、《呂氏春秋。有始覽》、《淮南。地形訓》、《廣雅。釋地》並同。「出銅之山」二句,《史記。貨殖列傳。正義》、劉昭《郡國志。注》,《御覽,地部》一引並同。惟「出銅之山」句上,並有「凡天下名山五千三百七十」一句,《中山經》亦有之。又「出鐵之山」句,《中山經》作「出鐵之山三千六百九十」,多一「十」字。「此之所以分壤樹穀也」句,《中山經》「之所以」上有「天地」二字,當據補。「刀幣」,《中山經》作「刀鎩」。「能者有餘,拙者不足」二句,又見《管子。形勢篇》及《史記。貨殖列傳》。惟劉昭《郡國志。注》則作「儉則有餘,奢則不足」。「封於泰山,禪於梁父」二句,又見《管子。封禪篇》及《史記。封禪書》。《淮南。齊俗訓》亦有「尚古之王,封於泰山禪於梁父七十餘聖,法度不同」語。謂之封禪者,《史記。封禪書。正義》云:「泰山上築土為壇,以祭天,報天之功,故曰封。泰山下小山上除地,報地之功,故曰禪。言禪者,神之也。」此蓋謂南北東西之地,共分為水陸山三者,乃天地分壤樹穀之所在,與戈矛刀幣之所由產生。均是地也,能者當之則用有餘,拙者當之則用不足。自古至今封禪之君不下七十二代之多,得之則興,失之則亡。得失之由,無不在此三者之內。蓋極言地數與國用關係之密切也。又案:《鹽鐵論。貧富篇》大夫云:「道懸於天,物布於地。智者以衍,愚者以困。」意與此同。「國用」二字解已見《乘馬數篇》。

  〔二〕丁士涵云:「「此」下脫「內」字。當據上文補。」

  〔三〕元材案:湯以七十里云云,又見《孟子》及《淮南子》。《孟子。梁惠王篇》云:「臣聞七十里為政於天下者湯是也。」又《公孫丑篇》云:「王不待大。湯以七十里,文王以百里。」《淮南。兵略訓》亦云:「湯之地方七十里而王者,修德也。」所言里數皆同。薄,安井衡云:「亳假借字。」據王國維考證,謂「即漢山陽郡薄縣地,在今山東曹州府曹縣南二十餘里」(見《觀堂集林》卷十二《說亳》)。

  〔四〕元材案:本書凡兩用伊尹事,一見本篇,一見《輕重甲篇》。蓋以伊尹通於輕重之術,與管子有薪盡火傳之淵源。漢人本有此傳說,故本書遂據之為言也。《太平御覽》四百七十二富下引《太史公素王妙論》云:「管子設輕重九府,行伊尹之術,則桓公以霸,九合諸侯,一匡天下。」《鹽鐵論。力耕篇》文學亦曰:「桀女樂充宮室,文繡衣裳。故伊尹高逝遊亳,而女樂終廢其國。」即其證矣。

  〔五〕元材案:「通移」二字又見《輕重甲篇》,但兩處意義不同。《甲篇》之「通移」,是名詞,即《國蓄篇》之「通施」,當作通貨講。此處之「通移」,則是動詞,當作「轉化」講。蓋謂伊尹善於促使輕重、開闔、決塞幾對矛盾互相向與自己相反之方向轉化。換言之,即善於運用輕重之筴之意。「費」字不可解,疑是「昔」字之誤,當在下文「黃帝」上,謂「昔者黃帝」云云也。「通於……坐起之時」,即《山至數篇》「乘時進退」之意。《史記。仲尼弟子列傳》云:「子貢好廢舉,與時轉貨貲。」廢舉即坐起也。郭沫若謂「「坐起之費時也」,當為「坐起之弗背時也」之誤,「弗背」二字誤合而為「費」」者失之。  〔六〕張佩綸云:「管書不應雜入黃帝之問。且與上文語不相承。當在「請問天財所出,地利所在,管子對曰」之下。」郭沫若云:「自「黃帝問於伯高曰」至「此見戈之本也」一節,乃前人抄錄他書文字為下文「山上有赭者其下有鐵」云云作注,而誤入正文者。下文有「一曰」云云,亦抄注濫入,可為互證。」元材案:此蓋著者設為管子引黃帝與伯高問答之詞,與《輕重乙篇》「武王問於癸度曰」云云,皆是隨意假託之人名及事實,以問答體說明其經濟政策上之主張,初非黃帝伯高武王癸度桓公管仲當日真有此等談話也。「一曰」云云亦非誤抄,說見下文。兩氏說皆非。「黃帝」上應有「昔」字,即誤衍在上而誤為費字者。伯高乃《黃帝內經。靈樞》中假託之人物。《路史。黃帝紀》作柏高,羅苹注云:「柏高舊云岐伯之名,非。據《靈樞》帝曰:「予欲聞陰陽之義。」岐伯曰:「岐先師之所秘,柏高猶不能明。」是柏高非即岐伯。」又《山海經。海內經》:「華山青水之東有山名曰   


  張佩綸云:「此篇皆泛言輕重之筴,與輕重諸篇雜糅重複,未測篇名「揆度」之義。……或曰:「輕重以甲乙分篇,不應至庚篇而止,此必癸篇也。癸訓揆度,故篇名揆度而大名曰輕重癸。淺人以辛、壬并亡,而《漢志》八十六篇之數已足,故削足就屨,致十干之數不全,而《管子》之次第益亂。」此說頗有見,姑附之以備參核。」郭沫若云:「《輕重乙篇》有「武王問於癸度曰」一段,當屬於此篇,即此篇命名之所由。「揆度」即「癸度」。彼所謂「武王」者,「武」殆「威」之誤,乃即齊威王因齊也。」元材案:揆即《孟子。離婁篇》「上無道揆」之揆,朱注:「揆,度也。」度即《孟子。梁惠王篇《「權然後知輕重,度然後知長短,物皆然,心為甚,王請度之」之度。朱注:「度之,謂稱量之也。」揆度猶言權衡、酌量、考慮、核計,蓋漢人常用術語。《書。泰誓。傳》:「揆度優劣,勝負可見。」《史記。律書》:「癸之為言揆也,言萬物可揆度,故曰癸。」《說文》:「癸,冬時水土平,可揆度也。」《白虎通》曰:「癸者,揆度也。」《釋名。釋天》:「癸,揆也。揆度而生乃出也。」《漢書。武五子傳。昌邑王傳》:「王內自揆度。」又《東方朔傳》:「揆而度之,使自索之。」又曰:「圖畫安危,揆度得失。」即其證。《輕重乙篇》及《丁篇》之兩「癸度」亦即「揆度」。著者或以此名篇,或以此名人,皆指善於考慮核計輕重問題而言。《史記。平準書》云:「桑弘羊以計算用事。」又云:「弘羊洛陽賈人子,以心計,年十三侍中,故三人指東郭咸陽、孔僅及弘羊。言利事析秋毫矣。」《漢書。食貨志》云:「大司農中丞耿壽昌以善為算,能商功利得幸於上。」又《溝洫志》云:「博士許商治《尚書》,善為算,能度功用。」即「揆度」之義矣。又本書各篇同文之處甚多,不必移彼補此。兩氏說皆非。

  提要:全文共分十六段,每段討論一個問題。段與段間毫無聯系,體例亦不整齊。時而用桓管問答,時而用「管子曰」,時而直引他書,時而用問答而又不著問答者之人名,時而用直敘法。似係由許多不同資料雜協而成。

  齊桓公問於管子曰:「自燧人以來,其大會可得而聞乎〔一〕?」

  管子對曰:「燧人以來,未有不以輕重為天下也。共工之王〔二〕,水處什之七,陸處什之三,乘天勢以隘制〔三〕天下。至於黃帝之王,謹逃其爪牙〔四〕,不利其器,燒山林,破增藪〔五〕,焚沛澤〔六〕,逐禽獸,實以益人〔七〕,然後天下可得而牧也。至於堯舜之王,所以化海內者,北用禺氏之玉,南貴江漢之珠。其勝禽獸之仇,以大夫隨之〔八〕。」

  桓公曰:「何謂也?」

  管子對曰:「令:「諸侯之子〔九〕將委質者〔一0〕皆以雙武之〔一一〕皮,卿大夫豹飾〔一二〕,列大夫豹幨〔一三〕。」大夫散其邑粟與其財物以市武豹之皮,故山林之人刺其猛獸若從親戚之仇〔一四〕。此君冕服於朝,而猛獸勝於外〔一五〕。大夫已散其財物,萬人得受其流。──此堯舜之數也〔一六〕。」

  〔一〕戴望云:「《路史。前紀》五引此文云:「齊桓公問於管仲曰:輕重安施?對曰:自理國伏羲以來未有不以輕重而成其至者。曰:燧人以來,其大會可得聞乎?對曰:燧人以來未有不以輕重而為天下者也。」較今本多二十五字,宜據以補入正文。」元材案:此二十五字見《輕重戊篇》。《路史》引文,蓋雜抄兩篇之文揉合而成,非《揆度》原文也,不宜據彼補此。會,會計,解已見《山至數篇》。大會,猶言大計。

  〔二〕尹注云:「帝共工氏,繼女媧而有天下。」元材案:此所謂燧人、共工云云,亦是著者假託之詞。惟於此有應注意者,本書中言古史傳說者共有三處,而其內容則完全不同。其一:本篇以燧人、共工、黃帝、堯、舜為五代,《國准篇》以黃帝、有虞、夏后、殷人、周人為五代,而《輕重戊篇》則以虙戲、神農、燧人原誤為黃帝,據陳立《白虎通疏證   


  元材案:國准一詞,除本篇三見外,《輕重甲篇》一見,《輕重丁篇》三見。與《揆度篇》所謂「國衡」,皆指國家之平準政策,亦即輕重之筴而言。提要:全文共分四段。第一段從「國准可得而聞乎」,至「五家之數殊而用一也」,論國准因時而不同,故五家之數殊而其用則一。第二段從「然則五家之數籍何者為善」至「五家之數殊而用一也」,論五家之數,各有各的作用,無誰善誰不善之區別。第三段從「今當時之王者立何而可」至「皆用而勿盡」,論兼用五家之長但不能完全照搬。第四段從「五代之王」至「此五家之國准也」,論王數不能事先作具體規定。  齊桓公問於管子曰:「國准可得而聞乎?」

  管子對曰:「國准者視時而立儀〔一〕。」

  桓公曰:「何謂視時而立儀?」  對曰:「黃帝之王,謹逃其爪牙〔二〕。有虞之王,枯澤童山。夏后之王,燒增藪,焚沛澤,不益民之利〔三〕。殷人之王,諸侯無牛馬之牢〔四〕,不利其器。周人之王,官能以備物〔五〕。五家之數殊而用一也〔六〕。」

  〔一〕元材案:儀,法也。《管子   


  元材案:《漢書。宣紀》地節四年九月詔曰:「令甲死者不可生,刑者不可息。」文穎曰:「蕭何承秦法所作為律令律經是也。天子詔所增損不在律上者為令。令甲者前帝第一令也。」如淳曰:「令有先後,故有令甲、令乙、令丙。」師古曰:「如說是也。甲乙者若今之第一第二篇耳。」又《東方朔傳》:「推甲乙之帳。」《貢禹傳》:「去甲乙之帳。」《蕭望之傳》「故《金布。令甲》曰」,師古曰:「金布者,令篇名也。其上有府庫、金錢、布帛之事,因以名篇。令甲者,其篇甲乙之次。」《西域傳》:「興造甲乙之帳。」師古曰:「其數非一,以甲乙次第名之也。」又《西京雜記》:「家世有劉子駿《漢書》百卷,首尾無題名,但以甲乙丙丁記其卷數。後好事者以意次第之,始甲之癸為十帙,帙十卷,合為百卷。」然則以十干紀數,乃漢人所常用者。本書以甲乙為篇名,用意蓋與此同。

  提要:全文共分十七段,每段說明一個問題,段與段間並無有機聯系,與《揆度篇》體例一致。自此以下除《己篇》外,其餘各篇皆仿此。

  桓公曰:「輕重有數〔一〕乎?」

  管子對曰:「輕重無數。物發而應之,聞聲而乘之〔二〕。故為國不能來天下之財,致天下之民,則國不可成。」  桓公曰:「何謂來天下之財?」

  管子對曰:「昔者桀之時,女樂三萬人,端譟晨樂聞於三衢〔三〕,是無不服文繡衣裳者。伊尹以薄之游女工〔四〕文繡纂組〔五〕,一純〔六〕得粟百鍾於桀之國。夫桀之國者,天子之國也。桀無天下憂,飾婦女鐘鼓之樂,故伊尹得其粟而奪之流〔七〕。此之謂來天下之財。」

  桓公曰:「何謂致天下之民?」

  管子對曰:「請使州有一掌,里有積五窌〔八〕。民無以與正籍者予之長假〔九〕,死而不葬者予之長度〔一0〕。飢者得食,寒者得衣,死者得葬,不●者得振〔一一〕,則天下之歸我者若流水。此之謂致天下之民。故聖人善用非其有,使非其人〔一二〕。動言搖辭,萬民可得而親〔一三〕。」  〔一〕元材案:「輕重」指物價政策言。「數」即定數。《管子。小問篇》:「五而六之,九而十之,不可為數。」尹注云:「欲致精材者必當貴其價,故他處直五,我酬之六。他處直九,我酬之十。常令貴其一分,不可為定數。如此則天下精材可致也。」是也。又《輕重乙篇》桓公問「衡有數乎」,管子對曰「衡無數也」,衡即平準,亦即物價政策,數即定數,義與此同。

  〔二〕元材案:「物發而應之」,《揆度篇》作「物動而應之」。發即動也。此謂輕重之筴,須根據客觀事物之發生發展,決定其應付之對策,不能在事物發生發展之前,即主觀地預為設計。《國准篇》所謂「王數不可豫致」,即此意也。

  〔三〕孫星衍云:「「端譟晨樂聞於三衢」,《太平御覽》四百九十二引作「晨譟於端門,樂聞於三衢」,此有脫誤。《御覽》八十二又引作「晨譟聞於衢」。」王念孫云:「《御覽。人事部》百三十四引作「晨譟於端門,樂聞於三衢」,是也。今本既脫且倒,則文不成義。」何如璋云:「端,端門。晨樂句。言在端門徵歌,侵曉作樂,聲聞於國之通衢。《呂覽。侈樂》「為絲竹歌舞之聲則若譟」是也。」元材案:此處必有訛脫,不可強解。

  〔四〕元材案:「薄」即「湯居亳」之亳,解已見《地數篇》。「游女」二字又見《詩。漢廣篇》。彼謂出游之女子,此則指游惰無業之婦女而言。

  〔五〕元材案:《漢書。景紀》後二年詔云:「錦繡纂組,害女紅者也。」文繡即錦繡。纂,臣瓚曰:「許慎云:「赤組也。」」猶言紅色絲帶。

  〔六〕元材案:「純」字又四見《輕重丁篇》。《戰國策》「錦繡千純」,高注:「純音屯,束也。」《史記。蘇秦傳。集解》云:「純,匹端名。」《張儀傳。索隱》云:「凡絲綿布帛等一段謂一純。」又《淮南。地形篇》「里間九純,純丈五尺。」注:「純,量名也。」一純猶今言一匹。

  〔七〕元材案:奪流,解已見《乘馬數篇》。又案桀好女樂而亡國事,戰國秦漢時人多有此傳說。《太平御覽》引《墨子》云:「桀女樂三萬人,晨譟聞于衢,服文繡衣裳。」《管子。七臣七主篇》云:「夫男不田,女不緇,工技力於無用,而欲土地之毛,倉庫滿實,不可得也。土地不毛則人不足,人不足則逆氣生,逆氣生則令不行。然彊敵發而起,雖善者不能存。昔者桀紂是也。誅賢忠,近讒賊之士而貴婦人。好殺而不勇,好富而忘貧。馳獵無窮,鼓樂無厭。瑤臺玉飾不足處,馳車千駟不足乘。材女樂三千人,鍾石絲竹之音不絕。百姓匱乏,君子無死,卒莫有人,人有反心。遇周武王,遂為周氏之禽。此營於物而失其情者也,愉於淫樂而忘後患者也。」又《鹽鐵論。力耕篇》文學云:「昔桀女樂充宮室,文繡衣裳。故伊尹高逝遊亳,而女樂終廢其國。」與本篇所論,皆以好女樂為桀亡國之主要原因。然於此有應注意者,《墨子》及《七臣七主篇》均不言伊尹,一也。《七臣七主篇》上文以桀、紂並提,而下文僅言紂而不及桀,二也。《鹽鐵論》提及伊尹,但又只言伊尹去桀歸湯,不及得粟奪流事,三也。至本篇始將桀好女樂與輕重之筴密切聯系,然後此一歷史故事,方能在原有傳說的基礎上增加具有生命力之豐富內容。而在此一故事之演變過程中,以本篇最為晚出,此又其一左證矣。

  〔八〕王引之云:「「掌」字義不可通,當是「稟」字之訛。稟,古廩字也。廩與窌皆所以藏穀。《晏子春秋。問篇》:「命吏計公稟之粟。」《荀子。議兵篇》:「則必發夫稟窌之粟以食之。」今本「稟」字並訛為「掌」。」張佩綸云:「案王說非也。《周禮。序官。鄭注》:「掌,主也。」「州有一掌」,即《周禮》「州縣各掌其州之教治政令之法」是也。「里有積五窌」,即《周禮。遺人》「掌鄉里之委積以恤民之?阨」是也。」元材案:二氏說皆非也。不應三書皆誤。掌當是古時倉名。《孟子。盡心篇》「國人皆以夫子為將復請發棠」,疑「棠」亦「掌」字之訛。朱注釋棠為齊之棠邑。則齊國大饑,豈一棠邑之粟可濟于事?必為發掌明矣。《孟子》言「復請發掌」,《荀子》言「必發夫掌」,《晏子》言「計公掌之粟」,意義皆同。窌同窖。《呂氏春秋。仲秋紀》「穿竇窌」,《月令》作「穿竇窖」。注云:「入地隋曰竇,方曰窖。」積即《雲夢秦簡。倉律》:「入禾倉,萬石一積」,「櫟陽二萬石一積,咸陽十萬一積」及「芻稿各萬石一積,咸陽二萬一積」(一九七六年《文物》第七期《雲夢秦簡。釋文》之積,猶言儲蓄。此處指積穀。五窌,指所積穀之倉數。謂每州必有一掌,每里必有積藏五穀之窖五處也。

  〔九〕元材案:與正籍,解已見《揆度篇》。假有二義:一即假貸,《山國軌篇》所謂「無貲之家皆假之械器」,《輕重丁篇》所謂「聞子之假貸吾貧萌」是也。二即障假,《鹽鐵論。園池篇》所謂「池篽之假」與「公家有障假之名」是也。此言予之長假,當指第二義言。謂民之無產業、無納稅能力者,由政府以國有苑囿公田池澤長期假之。《漢書。宣紀》地節元年三月,「假郡國貧民田」。三年三月詔曰:「前下詔假公田,貸種食,其加賜鰥寡孤獨高年帛。」十月,又詔:「池篽未御幸者假與貧民。流民歸還者假公田,貸種食,且勿算事。」《元紀》初元元年四月詔:「江海陂湖園池屬少府者以假貧民,勿租賦。」二年三月詔:「水衡禁囿,宜春下苑,少府佽飛外池嚴篽池田假與貧民。」即其例矣。

  〔一0〕安井衡云:「度、渡同,謂濟之。皆云長者,予而不收也。」何如璋云:「予之長度,殆謂給以葬埋之費也。」張佩綸云:「「予之長假」「予之長度」當作「長予之假」「長予之度」。《立政篇》:「分鄉以為五州,州為之長」。長即州有一掌。長為度量葬事,如《漢書。黃霸傳》:「鰥寡孤獨有死無以葬者,鄉部書言,霸具為區處,某所大木可以為棺,某亭豬子可以祭。」即其證矣。」于省吾云:「度、宅古字通,此例古籍習見。《尚書》「度」字,古文作「宅」,今文作「度」。《儀禮。士喪禮》「筮宅」注:「宅,喪居也。」《喪服小記》:「祔葬者不筮宅。」注,「宅,葬地也。」《廣雅。釋邱》「宅,葬地也。」此言死而不葬者,予之長久之葬地也。」聞一多說同。元材案:安井、張、于三氏說皆非也,何說近之。古時地廣人稀,貧民死者不患無葬地,而患無錢購備棺衾。《史記。淮陰侯列傳》云:「吾如淮陰,淮陰人為余言:「韓信雖為布衣時,其志與眾異。其母死,貧無以葬,然乃行營高敞地,令其旁可置萬家。」余視其母冢良然。」此不患無地之證也。《漢書。成紀》:「河平四年二月,遣光祿大夫博士嘉等十一人行舉瀕河之郡。……其為水所流壓死不能自葬,令郡國給槥櫝葬埋。已葬者與錢人二千。」《哀紀》:「綏和二年,詔曰:迺者河南潁川郡水出,流殺人民。……已遣光祿大夫循行舉籍,賜死者棺錢人三千。」又《哀紀》:「元始二年,郡國大旱蝗,青州尤甚,民流亡。賜死者一家六尸以上葬錢五千,四尸以上三千,二尸以上二千。」此賜棺錢之證也。謂之「長度」者,《漢書。楊敞傳》:「子惲為中郎將,罷山郎,移長度大司農以給財用。」應劭云:「長,久也。一歲之調度也。」師古曰:「言總計一歲所須財用及文書之調度而移大司農,以官錢供給之,更不取于郎也。」可見所謂「長度」者,乃漢代財政上專用術語。此蓋言死而不葬者,即由政府以所謂長度者予之,使其持向所在地官府支取官錢,作為購備棺衾之用。猶今人之言領款憑據矣。

  〔一一〕元材案:不●即不贍,下仿此。說已詳《山權數篇》。

  〔一二〕張文虎云:「「故聖人善」貫下二句。「用非其有」即所謂「來天下之財」也。「使非其人」即所謂「致天下之民」也。《事語篇》云:「佚田謂寡人曰:善者用非其有,使非其人。」與此正同。」張佩綸云:「「善用非其有,使非其人」,承「財」「民」言。」

  〔一三〕元材案:「動言搖辭」,《輕重丁篇》作「動言操辭」,皆《易。繫辭下傳》所謂「理財正辭」之意,謂發號施令也。萬民可得而親者,蓋以其所發施之號令,能順人心,故下令如流水之源。晁錯所謂「令出而民利」者也。又案:臨沂銀雀山漢墓出土《王兵篇》云:「取天下精材,論百工利器,收天下豪傑,有天下俊雄。」(一九七六年《文物》第十二期)《管子幼官篇》云:「求天下之精材,論百工之銳器,……收天下之豪傑,有天下之稱材。」《七法篇》云:「故聚天下之精材,論百工之銳器,……收天下豪傑,有天下俊雄。」《小問篇》云:「公問曰:「請問戰勝之器。」管子對曰:「選天下之豪傑,致天下之精材,來天下之良工,則有戰勝之器矣。」公曰:「攻取之數何如?」管子對曰:「毀其備,散其積,奪之食,則無固城矣。」公曰:「然則取之若何?」管子對曰:「假而禮之,厚而勿欺,則天下之士至矣。」公曰:「致天下之精材若何?」管子對曰:「五而六之,九而十之,不可為數。」公曰:「來工若何?」管子對曰:「三倍不遠千里。」」與此所論皆可互參。  桓公問管子曰:「夫湯以七十里之薄,兼桀之天下〔一〕,其故何也?」

  管子對曰:「桀者冬不為杠,夏不束柎〔二〕,以觀凍溺〔三〕。弛牡虎充市,以觀其驚駭〔四〕。至湯而不然,夷競而積粟〔五〕,飢者食之,寒者衣之,不●者振之,天下歸湯若流水。此桀之所以失其天下也。」

  桓公曰:「桀使湯得為是,其故何也?」

  管子曰:「女華者,桀之所愛也,湯事之以千金。曲逆者,桀之所善也,湯事之以千金。內則有女華之陰,外則有曲逆之陽,陰陽之議合,而得成其天子。此湯之陰謀也〔六〕。」

  〔一〕元材案:「湯以七十里之薄」,解已見《地數篇》。兼,并也。

  〔二〕元材案:杠即《孟子。離婁下篇》「十一月徒杠成,十二月輿梁成」之杠。朱注:「杠,方橋也。徒杠,可通徒行者。」束柎,何如璋云:「以木為桴,相比束之,浮水以渡也。夏水大,故須束柎。」今案:束柎,湖南人謂之木排。

  〔三〕元材案:冬無杠則渡水者凍,夏無柎則渡水者溺,桀觀之以為樂也。

  〔四〕元材案:「弛牡虎充市」,弛,縱也。《御覽。人事部》一百九引作「放虎入市」,《獸部》三引作「放虎于市」,《事類賦》二十引同。「其驚駭」,指市人為虎所驚駭。

  〔五〕元材案:「夷競」是「夷蔬」之訛,說已詳《事語篇》。孫詒讓謂「「兢」當為「競」,即古「境」字,言平治疆界之道塗」,張佩綸謂「夷競」為「事蠶」之誤,郭沫若謂「夷競」為「夷賈」之誤者均非。

  〔六〕趙用賢云:「湯以至仁伐暴,何必如此?是戰國陰陽之說,非管氏語也。」元材案:假託某甲某乙為說明一種輕重理論之實例,乃本書通用之體裁,固不必真有其事,予在《巨(筴)乘馬篇》論之已詳,不僅湯一人而已。惟此處「曲逆」二字似與曲逆侯陳平有關。考《史記。陳丞相世家》載漢高祖被匈奴圍于白登,用陳平奇計,使使間厚遺單于閼氏,圍以得解。高祖南過曲逆,乃詔御史更以陳平為曲逆侯。此漢高祖七年事也。於此有可注意者:第一,曲逆為陳平封號。在此以前,歷史上另無曲逆其人。第二,陳平之被封為曲逆侯,是由於為間諜有功。據《世家》稱平自初從至討平陳豨、黥布,凡六出奇計。不僅為漢高祖解白登之圍,而且遠在楚漢戰爭期間,即已受到漢高祖「出黃金四萬斤與陳平,恣所為,不問其出入」之信任,使其多以黃金縱反間於楚軍,破壞項羽與范增等之關係。與此處所言「湯事之以千金」正相暗合。第三,漢高祖在白登被圍得解,確是獲得匈奴冒頓單于閼氏之力。而閼氏之所以甘願出力,又確是通過大間諜曲逆侯陳平所出之奇計,「使使間厚遺之」之結果。此與「湯以千金事女華」及「內有女華之陰,外有曲逆之陽,陰陽之議合」云云,亦完全符合。可見此文所述,既不是寫漢高祖,亦不是寫湯。著者只是就自己記憶中有關反間一類之人物事件,信手拈來,編成故事,作為說明其輕重政策之具體範例而已。趙說迂拘可笑!

  桓公曰:「輕重之數,國准之分〔一〕,吾已得而聞之矣。請問用兵奈何?」

  管子對曰:「五戰而至於兵。」

  桓公曰:「此若言何謂也?」

  管子對曰:「請戰衡,戰准,戰流,戰權,戰勢〔二〕。此所謂五戰而至於兵者也。」

  桓公曰:「善。」

  〔一〕元材案:「輕重之數」承上文言,「國准之分」,則承上篇言。五家之國准,其數本殊,故曰「國准之分」。分者區別之謂也。又案:從「國准之分」一語觀之,則本篇與上篇之間,似有聯系。證明本篇之寫成,當在《國准篇》之後,或者兩篇皆出自一人之手。張佩綸謂「依問辭當屬《國准篇》」者失之。

  〔二〕元材案:衡有「權衡」、「國衡」、「准衡」、「曲衡」、「衡數」諸義,解已見《巨(筴)乘馬篇》。准即平准,解已見《國准篇》。流有「持流」、「行流」、「守流」、「摶流」、「奪流」諸義,解已見《乘馬數篇》。權有「國權」、「權   


  朱長春評《甲》《乙》等七篇云:「文議俱鄙淺,不足觀。」又云:「按《管子輕重》十二篇,本義盡矣,雖偽猶有可觀。所云《甲》《乙》七篇,又後之好事者借名勦說而演之。改頭換面,附根生枝,至駔賈之所不屑,兒童之所不可欺。如是能為國乎?況於霸。議既陋鄙,文亦瑣屑。脩辭者取節猶可。施之於行,遠矣。《己》集次天時,稍可觀。餘《甲》尚未謬,《乙》以下可廢。」何如璋云:「文乃後人所作,以釋《國蓄》輕重之數。內有三五節文義稍精,餘多重複。亦有淺妄乖事實者。」元材案:兩氏皆認為《甲》《乙》等篇與其餘《輕重》諸篇不是一時一人之作,所見甚是。實則《甲》《乙》等篇本身亦不是一時一人之作。故其中所提問題,有與其他各篇完全相同,另無發明者。亦有對其他各篇提出修正意見者。亦有同一前提而所得結論不盡一致者。此等現象,既可以看出篇與篇間之相互關係,又可以看出各篇所反映之時代精神。即以本篇第三段而論,前半節與《海王篇》「鐵官之數」略同。後半節提出反對山鐵國營及主張山鐵民營之意見。其為晚出,不僅表現在國營民營之區別上,而且還表現在所列生產工具種類之多寡上。其它與各篇重複之處甚多,但往往由于有一二字之不同,可以作為劃分時代之標準。正不必以其為後人所作而遂舉而廢之也。

  提要:全文共分十三段,亦是每段討論一個問題,段與段間均無聯系。體例與《揆度篇》及《輕重甲篇》全同。  桓公曰:「天下之朝夕可定乎〔一〕?」

  管子對曰:「終身不定〔二〕。」

  桓公曰:「其不定之說,可得聞乎?」  管子對曰:「地之東西二萬八千里,南北二萬六千里〔三〕。天子中而立,國之四面,面萬有餘里〔四〕,民之入正籍者亦萬有餘里〔五〕。故有百倍之力而不至者,有十倍之力而不至者,有倪而是〔六〕者。則遠者疏,疾怨上,邊境諸侯受君之怨民,與之為善,缺然不朝。是天子塞其涂,熟穀者去〔七〕,天下之可得而霸〔八〕。」

  桓公曰:「行事奈何?」

  管子對曰:「請與之立壤列天下之旁〔九〕,天子中立,地方千里,兼霸之壤三百有餘里〔一0〕,佌諸侯度百里〔一一〕,負海子男者度七十里。若此則如胸之使臂,臂之使指也。然則小不能分於民,推徐疾羨不足,雖在下不為君憂〔一二〕。夫海出沸無止〔一三〕,山生金木無息。草木以時生,器以時靡幣〔一四〕,泲水之鹽以日消,終則有始,與天壤爭〔一五〕,是謂立壤列也。」

  〔一〕張佩綸云:「「之」字衍。桓公欲以一朝夕定天下,言速也。故管子答以「終身不定」。」李哲明云:「「朝夕」上當挩「數」字。「天下之數」見《山權數》、《山至數》等篇。挩「數」字,句意為不完足。」郭沫若云:「「之」字不當衍。「之」下亦無奪文。「朝夕」猶潮汐,喻言起伏。」元材案:「朝夕」即潮汐,指物價漲落,解已見《國蓄篇》。「天下之朝夕」,謂天下萬物價格之漲落也。張、李二氏說皆非,郭說亦欠明晰。  〔二〕元材案:定,穩定也。終身不定,謂永無穩定之時。《揆度篇》云:「輕重之數,若四時之更舉,無所終。」本篇下文云:「衡者使物一高一下,不得常固。」皆終身不定之義也。  〔三〕元材案:「地之東西二萬八千里」二語,解已見《地數篇》。

  〔四〕元材案:中,中央也。《荀子。大略篇》云:「欲近四旁,莫如中央。故王者必居天下之中。」《呂氏春秋。慎勢篇》云:「古之王者擇天下之中而立國。」《管子。度地篇》云:「天子有萬諸侯也。其中有公侯伯子男焉。天子中而處。」皆所謂「天子中而立」之義也。由中央至四面,東西為一萬四千里,南北為一萬三千里。故曰「國之四面,面萬有餘里」,猶《揆度篇》之言「萬乘之國,中而立市,東西南北度五百里」矣。

  〔五〕何如璋云:「正籍,謂定民征賦之籍也。以天下為郡縣,故入正籍者萬有餘里。有周封建,王畿千里,畿外為侯甸男采衛各服,服五百里,建邦設牧,制為職貢,無萬里皆入正籍者。此乃秦制,作偽者附之管子,謬矣。」元材案:據本篇下文所論,此乃漢代史實之反映。既與管仲無關,亦非秦制。入正籍,解已見《揆度篇》。  〔六〕元材案:「倪而是」又見《輕重甲篇》。倪同睨。此處當作「轉瞬即至」講,極言其路之近也。

  〔七〕元材案:熟穀,解已見《山至數篇》。此謂由于國之四面,面萬有餘里,路有遠近,故至有難易。有費百倍十倍之力而尚不能至者,亦有轉瞬而即至者。如此,則邊遠之民以與中央疏隔之故,不免發生疾怨之心,而離心力亦必隨之而起。邊境諸侯乘中央力之不及,招納亡人,施以恩惠,以成私威。此無他,實天子不能立壤列之制,自塞其歸命之途有以使然也。《漢書。賈誼傳》誼上疏云:「今淮南地遠者或數千里,越兩諸侯而縣屬於漢。其吏民繇役往來長安者自悉而補,中道衣敝,錢用諸費稱此。其苦屬漢而欲得王至甚,逋逃而歸諸侯者已不少矣,其勢不可久。」所論與此正同。

  〔八〕豬飼彥博云:「「之」當作「不」。」丁士涵云:「「之」乃「不」字誤。《山至數篇》曰:「天子以客行令以時出,熟穀之人亡。」又曰:「內則自還而不盡忠,外則諸侯連朋合與,熟穀之人則去亡,故天子失其權也。」此言「熟穀者去,天下不可得而霸」,與《山至數篇》文義略同。」張佩綸說同。  〔九〕丁士涵云:「「壤列」二字連文。下文云:「終則有始,與天壤爭,是謂立壤列也。」或讀「列」字下屬,非。」何如璋云:「「壤列」即「地列」之義。」郭沫若云:「「天下之旁」,當為「天下四旁」,旁猶方也。又此文所答非所問。上言距中央有遠近,輸正籍者勞逸不均,論理所答應為均輸,而乃答以封建,為可異。」元材案:丁、何二氏說是也。董仲舒《春秋繁露。爵國篇》云:「然則其地列奈何?曰:天子邦圻千里,公侯百里,子男五十里,附庸字者方三十里,名者方二十里,人氏者方五十里。」所謂「地列」即「壤列」之義矣。此當讀「請與之立壤列天下之旁」為一句。「旁」與「方」通。《文選。東京賦。薛注》「四方也」是也。謂立壤列於天下之四方也。故下文即接以「天子中而立」。所謂「中而立」,即對「天下之旁」而言,不必改字。又此處「立壤列」,與《事語篇》「定壤之數」,雖關於封地里數不盡一致,但皆力主封建國家對於封地必有定制,使其大小相維,然後可以收到「如胸之使臂,臂之使指」之效。《漢書。賈誼傳》稱:「是時天下初定,制度疏闊,諸侯王僭擬,地過古制。」誼數上疏陳政事,多所欲匡建。以為「欲天下之治安莫若眾建諸侯而少其力」,「令海內之勢,如身之使臂,臂之使指,莫不制從」。故力主「割地定制,令齊、趙、楚各為若干國,及燕、梁、他國皆然」。如此,「地制壹定,宗室子孫莫慮不王,下無背叛之心,上無誅伐之志」,即可以「當時大治,後世誦聖」矣。此文上云,距中央有遠近,「遠者疏,疾怨上,邊境諸侯受君之怨民,與之為善,缺然不朝」,正是「制度疏闊」,「地過古制」之必然結果,故作者即以「立壤列」之策答之。似不能謂為「所答非所問」也。

  〔一0〕何如璋云:「兼霸之壤,謂國土之最大者,殆上公之封也。」張佩綸云:「齊之始封侯爵,地方百里。而有負海之利,亦與兼霸之壤相准。故《小匡》亦云「地方三百六十里」也。」元材案:此兼霸之壤與《揆度篇》所謂「千乘之國」,皆指《漢書。刑法志》所謂「一封三百一十六里」之「千乘之國」而言,解已見《揆度篇》。二氏說皆望文生義,不可從。  〔一一〕趙用賢云:「佌音此,小也。」陳奐說同。俞樾云:「齊、佌一聲之轉,猶鱭魚之為鮆魚也。」張佩綸說同。元材案:俞、張說是也。佌讀如訾。《後漢書。馬勤傳。李賢注》:「訾與資同。」《考工記。鄭注》:「故書資作齊。」《管子。七臣七主篇》及《禁藏篇》「貧富之不訾」,《國蓄篇》則作「貧富之不齊」。然則佌、訾、資皆可通齊矣。齊諸侯即列侯,解已見《事語篇》。

  〔一二〕何如璋云:「「不」乃「大」之訛。謂分地小大以封也。」元材案:此說非是。「推」當依《事語篇》作「准」。此蓋言所立之壤列,既如胸之使臂,臂之使指,大小相維,中央有絕對支配之權力,則諸侯之勢力已甚微小,必不能與天子爭民矣。如此則准徐疾、羨不足之結果,挹於此者注於彼,雖散而在下,尚何害耶?

  〔一三〕戴望云:「宋本「泲」作「沸」。」元材案:仍當作泲,解已詳《地數篇》。

  〔一四〕元材案:此「靡幣」亦當作「靡敝」,解已見《輕重甲篇》。此謂草木以時而生產,器物以時而毀敗,乃緊承「山生金木無息」而言。與下句「泲水之鹽以日消」之緊承「海出泲無止」而言者互為對文。若作靡幣,則不可通矣。  〔一五〕元材案:「終則有始」,又見《輕重丁篇》,有與又通,即終而復始之意。與天壤爭者,天壤即天地,爭即鬥爭。但於此有應注意者,即此處之「與天壤爭」,與今日「和天鬥」「和地鬥」,亦即毛澤東同志所號召之「向自然界開戰」(見一九五七年六月人民出版社出版《關於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的問題》第十三頁),有其本質上之區別。後者是謂勞動人民以自力更生之革命精神,敢於和天地自然進行鬥爭,敢於向天地自然要糧食要財富,為人民增進福利。而前者則是指萬物雖有毀敗消耗之時,然天地則仍生生不已,故善為天下者,必先通於「終則有始」之理,而繼續施行其輕重之筴。天地出泲無止,則輕重之策亦隨之而無止。天地生金木無息,則輕重之筴亦隨之而無息。此正結上文「天下之朝夕終身不定」之意。《山至數篇》云:「財終則有始,與四時廢起。聖人理之以徐疾,守之以決塞,奪之以輕重,行之以仁義,故與天壤同數。此王者之大轡也。」《揆度篇》云:「輕重之數,……若四時之更舉,無所終。」義與此同。  武王問於癸度〔一〕曰:「賀獻不重,身不親於君。左右不足,支〔二〕不善於群臣。故不欲收穡戶籍〔三〕而給左右之用,為之有道乎?」

  癸度對曰:「吾國者衢處之國也,遠秸之所通,游客蓄商之所道,財物之所遵〔四〕。故苟入吾國之粟〔五〕,因吾國之幣,然後載黃金而出〔六〕。故君請重重而衡輕輕,運物而相因,則國筴可成。〔七〕故謹毋失其度未與民可治〔八〕。」

  武王曰:「行事奈何?」

  癸度曰:「金出於汝漢之右衢,珠出於赤野之末光,玉出於禺氏之旁山,此皆距周七千八百餘里。其涂遠,其至阨,故先王度用於其重,因以珠玉為上幣,黃金為中幣,刀布為下幣。故先王善高下中幣,制下上之用,而天下足矣〔九〕。」

  〔一〕張文虎云:「癸度即揆度。」張佩綸云:「「癸度」篇名,今作人名,非是。或疑「武王」即威公,「癸度」即癸乙,當與「迎癸乙於周下原」合為一節。」元材案:《史記。律書》:「癸之為言揆也。言萬物可揆度也。故曰癸。」武王、癸度皆作者任意假託之人名,說已詳《揆度篇》。張佩綸說非。  〔二〕戴望云:「宋本「友」作「支」,疑誤。」張佩綸云:「「支」,各本作「友」,誤。「支」當作「枝」。此言來仕者,君既以賀獻而始親,群臣又復以賀獻而始善,故欲重祿以給左右之用,而不欲出於正賦,所答殊非所問,蓋原本壞佚,而妄人隨意掇拾成之。」許維遹云:「各本「支」作「友」,當據改。此當讀「左右不足」為句,「友不善於群臣」為句。「友」與「有」通,有,又也。下文云:「故不欲收穡戶籍而給左右之用。」因「左右不足」,故云「給左右之用」也。」郭沫若云:「作「友」是也,但不應讀為又。原文為「賀獻不重,身不重於君;左右不足,友不善於群臣」,「友」與「身」對文,身猶言自己,友乃指左右也。言己之賀獻不重,故身不見重於君;而左右亦不豐潤,故左右之人亦不善於群臣,則勢須「收穡戶籍而給左右之用」,但又不願。故問除此之外,尚有道可為否也。」元材案:仍當作「支」。「支」即肢,謂四肢也,與「身」對文。「賀獻不足」與「左右不足」亦為對文。「身」指封建國君自己,「支」指國君左右,「君」指天子,「群臣」指天子大臣。國君之於天子必有賀獻,賀獻不足,則不能得天子之信任。國君左右之於天子大臣必有餽遺,餽遺不足,則不能得天子大臣之親善。據此,則不僅國君對天子有賀獻之義務,國君之左右對天子大臣亦有餽遺之義務,重重剝削,層出不窮,而人民之負擔,重不可言矣。賀獻之制,始於漢高祖,說已詳《輕重甲篇》。左右餽遺,漢代亦多有之。《漢書。主父偃傳》:「偃數上疏言事……上從其計。尊立衛皇后及發燕王定國陰事,偃有功焉。大臣皆畏其口,賂遺累千金。」即其證矣。此言欲不畝穡戶籍而給左右之用,下文答以獎勵外國貿易,吸收外國黃金,然後「善高下中幣」以「制下上之用」,文通字順,一氣呵成,謂為所答非所問,徒見其不通而已!

  〔三〕戴望云:「「不欲」當作「欲不」,二字倒。」元材案:戴說是。「收穡」即「畝穡」之訛,說已見《國蓄篇》。

  〔四〕豬飼彥博云:「「秸」疑當作「近」。」張佩綸云:「遠秸者,「百里賦納總,二百里納銍,三百里納秸,四百里粟,五百里米」,馬融注:「秸,去其穎。」鄭注:「秸,又生穎也。四百里入粟,五百里入米,遠彌輕也。」「遠秸」,以粟米言,言遠方賦納之通涂也。」郭沫若云:「「秸」乃「●」之誤字。金文《大克鼎》「擾遠能●」,《番生●》同,即《書。堯典》、《顧命》、《詩。大雅》之「柔遠能邇」。王國維云:「●與埶通。《堯典》格於蓺祖,今文作假於祖禰,知蓺、禰同用。《立政》之蓺人表臣,蓺人即邇人,與表臣對文。」(見《克鼎銘。考釋》)今作「秸」者,乃後人不識●字,輾轉傳寫而誤。《晉姜鼎》「遠●君子」,宋刻本「●」誤為「●」,即其比。」元材案:仍以作「遠秸」為是。「遠秸」統括「百里賦納總,二百里納銍,三百里納秸,四百里粟,五百里米」而言。「通」、「道」、「遵」皆往來經過之意。此謂吾國交通四達,凡遠方賦納之人及商賈貨物皆將往來經過其地。《史記。貨殖傳》所謂「陶為天下之中,諸侯四通,貨物所交易」者,是其例矣。

  〔五〕豬飼彥博云:「「入」當作「食」。《地數》曰:「食吾本粟。」」丁士涵說同。陶鴻慶云:「「故苟入吾國」為句。「之粟」上奪「食吾國」三字。其文云:「故苟入吾國,食吾國之粟,因吾國之幣。」皆指游客蓄商言之。今本誤奪三字,遂以「之粟」二字屬上讀之,則於義難通。」元材案:兩說皆可通,然以豬飼說為簡而確,當從之。

  〔六〕元材案:「然後載黃金而出」,即《地數篇》「騏驥黃金然後出」之意,謂外國商人從其國向吾國輸入黃金也。說已詳《地數篇》。

  〔七〕元材案:請重重而衡輕輕,指以黃金之重衡萬物之輕而言。謂當是之時,我既擁有大量之黃金,即當運用輕重之筴,以黃金之重而衡萬物之輕,然後再運用萬物以操縱一切,如此我之經濟政策乃可有成矣。此與《輕重甲篇》「金坐長而百倍,運金之重以衡萬物,萬物盡歸於君」,意義全同。豬飼彥博及戴望皆以「衡」為衍字者非。

  〔八〕丁士涵云:「案當讀「故謹毋失其度與本,則民可治」。今本「本」字訛「未」,又「與本」二字倒。「則」字據上文「則國筴可成」句補。上文曰:「故苟食吾國之粟,因吾國之幣。」粟、幣皆本也。故《地數篇》曰:「人求本者,食吾本粟,因吾本幣。」「故謹毋失其度與本,則民可治」與上文「故君請重重而衡輕輕,運物而相因,則國筴可成」,文法一例」。郭沫若云:「不改字亦可通。原文當讀為「故謹毋失其度。未與(歟)?民可(何)治?」古文例以「與」為「歟」,「可」為「何」。」元材案:《地數篇》之「本」字乃「國」字之意,說已詳該篇。丁氏以粟幣為本,又誤解彼處之「本」字,蓋兩失之。然此句必有訛奪,郭說亦不可通。不必強解,闕疑可也。

  〔九〕元材案:此承上「請重重而衡輕輕」而言。旁山,孫星衍云:「《地數》、《揆度》二篇皆作「邊山」,因●旁字形相近而訛。」今案旁邊一音之轉,且意義相同,可以互用。亦猶禺氏、牛氏之互用也。又案:此段文字,已分見《國蓄》《地數》及《揆度》等篇。上段文字《地數篇》亦有之。然各篇除《國蓄篇》外,其餘皆作管子對桓公語。此則忽然改為癸度與武王問答之詞,益足證明各篇所用人名,全屬隨意假託,與歷史事實初無關係。張佩綸不明此理,乃以「揆度篇名,今作人名」為非是,又疑「武王或即威公,癸度即癸乙,當與「迎癸乙於周下原」合為一節」,牽強附會,可笑之至!

  桓公曰:「衡謂寡人〔一〕曰:「一農之事必有一耜一銚一鎌一鎒一椎一銍〔二〕,然後成為農。一車必有一斤一鋸一釭一鑽一鑿一銶一軻〔三〕,然後成為車。一女必有一刀一錐一箴一鉥〔四〕,然後成為女〔五〕。請以令斷山木,鼓山鐵〔六〕。是可以無籍而用足。」」

  管子對曰:「不可。今發徒隸而作之,則逃亡而不守。發民,則下疾怨上〔七〕。邊境有兵,則懷宿怨而不戰。未見山鐵之利而內敗矣。故善者不如與民〔八〕,量其重,計其贏,民得其十,君得其三〔九〕。有雜之以輕重〔一0〕,守之以高下。若此,則民疾作而為上虜矣〔一一〕。」  〔一〕元材案:衡,財政機關名稱,解已見《巨(筴)乘馬篇》。上處又借為人名。何如璋所謂「衡亦假設之名以明輕重者」是也。

  〔二〕元材案:耜、銚,解已見《海王篇》。鎌,《集韻》「或作鐮」。《楊子方言》:「刈鉤自關而西或謂之鎌。」即今之鐮刀。鎒同耨。《詩》「庤乃錢鎛」,《傳》:「鎛,鎒也。」《疏》:「鎒或作耨。」》漢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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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右石璧謀右菁茅謀元材案:本書各篇均無於正文後及標題下另加子目者,獨本篇有之而又不全。依現有二子目之例,則下文及《揆度》、《輕重甲》、《乙》與《戊》各篇每段皆應另加子目。至少本文所謂「崢丘之謀」者既與「陰里之謀」及「菁茅之謀」敘例全同,即應取得同有子目之資格,而竟付之缺如,足證此二子目決非原書所本有。乃後之讀者見《管子》其他各篇,如《經言》中之《牧民》、《立政》、《乘馬》、《七法》、《幼官圖》及《雜篇》中之《九守》,皆有子目,故亦仿其例而以子目標注之。妄人不知,遂取以入正文耳。實則《牧民》等篇之子目是否原著書人之意,亦極可疑。觀《群書治要》所引《牧民篇》即無子目,與今本異,即其證矣。

  提要:全文共分十五段,亦是每段討論一個問題,亦可以說是每段一「謀」。段與段間皆無聯系,與《輕重甲、乙》等篇體例全同。

  桓公曰:「寡人欲西朝天子而賀獻〔一〕不足,為此有數乎?」

  管子對曰:「請以令城陰里〔二〕,使其牆三重而門九襲〔三〕。因使玉人刻石而為璧〔四〕,尺者萬泉〔五〕,八寸者八千,七寸者七千,珪中四千,瑗中五百〔六〕。」

  璧之數已具〔七〕,管子西見天子曰:「弊邑之君欲率諸侯而朝先王之廟,觀於周室〔八〕。請以令使天下諸侯朝先王之廟,觀於周室者,不得不以彤弓石璧〔九〕。不以彤弓石璧者,不得入朝。」

  天子許之曰:「諾。」

  號O於天下。天下諸侯載黃金珠玉五穀文采布泉〔一0〕輸齊以收石璧。石璧流而之天下,天下財物流而之齊,故國八歲而無籍。陰里之謀也。

  右石璧謀。

  〔一〕元材案:賀獻,解已見《輕重甲篇》。

  〔二〕尹注云:「城者,築城也。陰里,齊地也。」張佩綸云:「陰里即《水經。淄水注》「又東北逕蕩陰里西」之蕩陰里。」元材案:此亦著者假託之詞,不必實有其地。張說太泥。

  〔三〕尹注云:「襲亦重也。欲其事密而人不知,又先託築城。」

  〔四〕尹注云:「刻石,刻其●石。」元材案:「刻其●石」,當作「刻其菑石」,說已詳《輕重甲篇》。

  〔五〕元材案:本篇「泉」字凡十見,「錢」字只一見。其中除了「天下諸侯載黃金珠玉五穀文采布泉輸齊」及「謹守泉布之謝物」兩「泉」字當為「泉」字之誤外,其餘八「泉」字則皆作「錢」字講。《周禮。地官。泉府。疏》:「泉與錢,今古異名」是也。謂之泉者言其流行如泉。

  〔六〕尹注云:「好倍肉曰瑗。」元材案:珪,古圭字,玉之剡上方下者。國有大事,執以為瑞信之物,亦謂之圭璧,如「躬圭蒲璧」是也。瑗,大孔璧也。《爾雅》:「好倍肉謂之瑗。」言孔大於邊也。中,直也。謂一圭之價直四千錢,一瑗之價直五百錢也。

  〔七〕元材案:璧之數,指上述五種之璧每種各若干之總數。  〔八〕安井衡云:「「觀」疑當為「覲」。」元材案:「觀於周室」是漢武帝元鼎四年十一月幸洛陽時詔封周子南君詔中語(見《漢書。武紀》),不當改字。

  〔九〕尹注云:「彤弓,朱弓也,非齊之所出。蓋不可獨言石璧,兼以彤弓者,猶藏其機。」張佩綸云:「彤弓當作彫弓。《荀子。大略篇》云:「天子彫弓,諸侯彤弓,大夫黑弓,禮也。」《公羊定四年傳》何注:「禮,天子彫弓,諸侯彤弓,大夫嬰弓,士盧弓。」據此則彤弓當作彫弓。形近而訛。」元材案:此言諸侯朝周時自佩之弓,仍以作「彤弓」為是。  〔一0〕王念孫云:「「泉」當為「帛」。下文亦云:「有五穀菽粟布帛文采者。」《通典。食貨》十二引此正作「布帛」。」元材案:王說是也。《史記。貨殖傳》云:「齊帶山海,膏壤千里,宜桑麻,人民多文綵布帛魚鹽。」亦以「布帛」「文綵」連言。采、綵古通。

  桓公曰:「天子之養不足,號令賦於天下則不信諸侯〔一〕,為此有道乎?」  管子對曰:「江淮之間有一茅而三脊,母至其本〔二〕,名之曰菁茅〔三〕。請使天子之吏環封而守之。夫天子則封於太山,禪於梁父。號令天下諸侯曰:「諸〔四〕從天子封於太山,禪於梁父者,必抱菁茅一束以為禪籍〔五〕。不如令者不得從。」」

  天子下〔六〕諸侯載其黃金,爭秩〔七〕而走。江淮之菁茅坐長而十倍,其賈一束而百金。故天子三日即位,天下之金四流而歸周若流水。故周天子七年不求賀獻者,菁茅之謀也。

  右菁茅謀。〔八〕〔一〕張佩綸云:「「號令賦於天下則不信諸侯」,當作「號令賦於天下諸侯則不信」。」元材案:此謂號令賦於天下,則不為諸侯所信,猶言諸侯不肯服從也。張說非。

  〔二〕俞樾云:「「母」當作「毌」,古貫字。貫者通也。謂茅之三脊,由其末梢以通至於本根也。」元材案:「母」元本作「每」,亦誤。俞說得之。

  〔三〕元材案:《漢書。王莽傳》「陳菁茅四色之土,欽告於岱宗泰社」,顏師古注云:「《尚書。禹貢》:「苞匭菁茅。」儒者以為菁,菜名也;茅,三脊茅也。而莽此言以菁茅為一物,則是謂善茅為菁茅也。」又《郊祀志》管子曰:「江淮間一茅三脊,所以為籍也。」又云:「天子上泰山……江淮間一茅三脊為神籍。」皆不言菁茅。此獨以「江淮間一茅三脊」與「菁茅」合而為一,與王莽所云相同。

  〔四〕許維遹云:「諸,猶凡也。」元材案:「封於太山,禪於梁父」二語,解已見《地數篇》。

  〔五〕王念孫云:「「禪」字涉上「禪於梁父」而衍。「籍」當為「藉」。藉,薦也。《史記。封禪書》:「江淮之間一茅三脊,所以為藉也。」是其證。」元材案:為禪而藉,故謂之禪藉。《封禪書》又云:「江淮間一茅三脊為神藉。」神藉即禪藉也。禪字不衍。王說非。

  〔六〕豬飼彥博云:「「下」上脫「天」字。」王引之云:「不如令者不得從」為句,「天下諸侯」連讀。其「子」字則因上文「從天子」而衍。」張佩綸說同豬飼。元材案:上文「不以彤弓石璧者不得入朝」,亦於「朝」字絕句,並不作「不得入朝天子之廟」。以彼例此,當以王說為是。  〔七〕許維遹云:「「秩」疑當作「軼」。「軼」與「轍」通。」于省吾云:「按「秩」應讀作「程」。秩、程一聲之轉。程謂驛程。爭程而走,猶言競程而走也。」元材案:《輕重乙篇》亦有「提衡爭秩」之語。從兩處上下文詳繹之,秩仍當作秩。秩即次序。爭秩,猶言爭先恐後。于、許說皆非。

  〔八〕元材案:以上二謀,似皆以漢武帝一代時事為背景者。》史記。平準書》武帝元狩四年,「天子與公卿議更造錢幣以贍用,而摧抑浮淫并兼之徒。是時禁苑有白鹿而少府多銀錫。自孝文更造四銖錢至是歲四十餘年。從建元以來用少,縣官往往即多銅山而鑄錢。民亦間盜鑄錢,不可勝數。錢益多而輕,物益少而貴。有司言曰:「古者皮幣,諸侯以聘享。金有三等:黃金為上,白金為中,赤金為下。今半兩錢法重四銖。而姦或盜摩錢裏取鋊,錢益輕薄而物貴,則遠方用幣煩費不省。」乃以白鹿皮方尺,緣以藻繢,為皮幣,直四十萬。王侯宗廟朝覲聘享必以皮幣薦璧然後得行。又造銀錫為白金。以為天用莫如龍,地用莫如馬,人用莫如龜。故白金三品,其一曰重八兩,圜之,其文龍,名曰白撰,直三千。二曰重差小,方之,其文馬,直五百。三曰復小,橢之,其文龜,直三百。」又曰:「上與張湯既造白鹿皮幣,問(顏)異。異曰:「今王侯朝貨以蒼璧直數千,而其皮薦反四十萬,本末不相稱。」天子不悅。」又《梁孝王世家》褚先生云:「諸侯王朝見天子,漢法:凡當四見。始到,入小見。到四月朔旦,奉皮幣薦璧玉,賀正月,法見。後三日,為王置酒,賜金錢財物。後二日,復入小見,辭去。留長安不過二十日。」所謂漢法,應即張湯施行白鹿皮幣政策以後之法。試就以上所述比而觀之。所謂「不以彤弓石璧者不得入朝」,非即「王侯宗室朝覲聘享必以皮幣薦璧然後得行」之意耶?所謂「尺者萬泉,八寸者八千,七寸者七千,珪中四千,瑗中五百」,非即「白金三品,重八兩者直三千,差小者直五百,復小者直三百」之意耶?至「觀於周室」一語,則與《漢書。武紀》所載漢武帝元鼎四年洛陽詔文全同,其抄襲之跡,益為顯明。此石璧謀之所自昉也。又據《史記。封禪書》,自古封禪之主,雖云有七十二君,而其有事實可考者,僅有秦始皇與漢武帝二人。而始皇之上太山,中阪,遇暴風雨未得上。故漢丁公云:「始皇帝不得上封。」然則實得上封者,武帝一人而已。故有司曰:「陛下建漢家封禪。」司馬遷亦曰:「今天子建漢家封禪,五年一修封。」明其為武帝所初創,非古已有之也。且始皇時,諸齊魯之儒生博士七十人議封禪各乖異,難施用。漢武帝時,諸儒及方士言封禪亦人人殊,不經,難施行。然則封禪之事,於古無徵明矣。又始皇封禪,席用苴   


  元材案:本篇亦係雜記體,與《揆度》及《輕重甲》、《乙》、《丁》等篇相同。惟本篇言古史傳說不僅與《揆度》及《國准》所言大異,而且與《管子。封禪篇》及其他古籍所言亦不一致。《封禪篇》言伏羲、神農、炎帝、黃帝,而不及燧人。《風俗通義》引《禮含文嘉》列燧人於神農之前,《尚書大傳》則列燧人於伏羲之前。《禮疏》引《六藝論》及《易緯。鄭注》亦均以燧人在伏羲之前。《白虎通》言三皇則有兩說。一說:「三皇者何也?謂伏羲、神農、燧人也。」又一說:「或曰伏羲、神農、祝融也。」本篇所言三皇,與《白虎通》第一說正合。此當是西漢經師晚出之說,故本篇著者與《白虎通》皆得採用之也。  提要:全文共分七段。第一段論三皇五帝各有其輕重之策,當今則應以弱強繼絕為務。第三段論歸其三不歸,與《丁篇》重複,當是一事兩傳,不一定有抄襲關係。其餘二、四、五、六、七等五段,則皆是運用所謂輕重之筴以征服鄰國之陰謀之具體舉例。  桓公問於管子曰:「輕重安施〔一〕?」

  管子對曰:「自理國虙戲〔二〕以來,未有不以輕重而能成其王者也。」

  公曰:「何謂?」  管子對曰:「虙戲作〔三〕,造六   


  何如璋云:「《輕重己》一篇,專記時令,非輕重也。子政校讎未審,誤攙入者耳。」又曰:「此篇乃上古時政之紀,五家治術中之陰陽家也。管子輯而存之,為授時政之則者,非輕重之言。宜列《五行》、《四時》之次,附《玄宮》為一類。」石一參《管子今詮》,則逕以《輕重己》列為第三篇《四時下》,而附注之云:「原書無下篇,而篇末所列《輕重己》,文與《甲》、《乙》諸篇不倫,且無關輕重之義,其為《四時篇》之逸簡無疑,篇首言曆生四時,四時生萬物,文義甚明。茲取以為《四時下》焉。」元材案:《輕重》諸篇屢言守時之重要,又曰:「王者以時行。」況輕重之對象為萬物,而萬物生於四時,何得謂時令與輕重無關。《管子。侈靡篇》云:「是故王者謹於日至,故知虛滿之所在,以為政令。」又曰:「夫陰陽進退滿虛亡時,其散合可以視歲。惟聖人不為歲,能知滿虛,奪餘滿,補不足,以通政事,以贍民常。」又《四時篇》云:「惟聖人知四時。不知四時,乃失國之基。不知五穀之故,國家乃踣。」本篇之專記時令,其最主要之目標,亦在欲「知滿虛之所在」與「知五穀之故」,以為「奪餘滿,補不足」之準繩。此正《國蓄篇》所謂「百乘之國,官賦軌符,乘四時之朝夕,御之以輕重之准,然後百乘可及。千乘之國,封天財之所殖,械器之所出,財物之所生,視歲之滿虛而輕重其祿,然後千乘可足。萬乘之國,守歲之滿虛,乘民之緩急,正其號令,而御其大准,然後萬乘可贍」者也。又以前各篇所論,皆以通輕重為主,即專注意於現有財物之再分配。本篇則注意於財物之生產,故即以本篇為全書之結束。其意若曰:通輕重固為治國之妙術,而若無四時所生之萬物,則難有妙術,亦將無施展之可能。故《管子。禁藏篇》於敘述春、夏、秋、冬四令之後,又論之曰:「四時事備而民功百倍矣。故春仁夏忠秋急冬閑,順天之時,約地之宜,忠人之稱。故風兩時,五穀實,草木美多,六畜蕃息,國富兵強,民材而令行,內無煩擾之政,外無強敵之患也。」又曰:「不失其時然後富。」此蓋兼有培養稅源之意,乃一切輕重之筴之根本也。又案:篇中反映王莽時事,計有三處,夏令服黃,一也。出祭王母,二也。四望,三也。試以此與《巨(筴)乘馬篇》之「有虞之筴乘馬」比而觀之,以王莽時事開頭,又以王莽時事結束。則此書各篇雖其寫成時代不盡相同,而其纂集成書,必在王莽時代,殆無可疑矣。

  提要:全文用敘事體,共分十段。第一段總冒,論四時生萬物,聖人因而理之。第二、三兩段論天子之春令。以下四、五,六、七,八、九等三個兩段分別論天子之夏令、秋令及冬令。最後一段總結。章法整齊,為其他各篇所不及。

  清神〔一〕生心,心生規,規生矩,矩生方,方生正,正生曆,曆生四時,四時生萬物。聖人因而理之,道遍矣〔二〕。

  〔一〕丁士涵云:「「清」,「精」假字。」何如璋云:「清神者太陽之精,生人之元氣也。」元材案:此論萬物生於四時,而四時又生於清神,說明本文作者乃屬於唯心主義者一派。事實上萬物生於四時,乃天地生物之自然現象,與所謂規矩方正曆毫無因果關係,與人之精神及心更無因果關係。丁、何二氏所釋,仍是以唯心主義釋唯心主義,無益,徒令人愈釋愈糊塗而已。

  〔二〕元材案:理即《輕重乙篇》「故穀眾多而不能理,固不能有」及同篇下文「其五穀豐滿而不能理」之理,理者治也。遍,《說文》:「匝也。」《廣韻》:「周也。」此處有備、盡之義。道遍云者,即《國准篇》「五代之王以盡天下數矣」,及《輕重戊篇》「帝王之道備矣,不可加也」之意。此言四時生萬物,不虞不足,聖人但因而調治之,即已備盡帝王之道,無須再有所加也。《荀子。天論篇》云:「天地生之,聖人成之。」《山至數篇》云:「財終則有始,與四時廢起。聖人理之以徐疾,守久以決塞,奪之以輕重,行之以仁義。故與天壤同數。此王者之大轡也。」義與此同。

  以冬至日始,數四十六日,冬盡而春始〔一〕。天子東出其國四十六里而壇〔二〕,服青而絻青〔三〕,搢玉總〔四〕,帶玉監〔五〕,朝諸侯卿大夫列士,循於百姓,號曰祭日,犧牲以魚〔六〕。發〔七〕出令曰:「生而勿殺,賞而勿罰。罪獄勿斷,以待期年〔八〕。」教民樵室鑽鐩〔九〕,墐灶泄井〔一0〕,所以壽民也〔一一〕。耟耒耨懷〔一二〕鉊鈶又橿〔一三〕權渠繉   


管子輕重十九 輕重庚(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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